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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伤害案件的统计分析/付海林

时间:2024-07-09 03:15: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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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伤害案件的统计分析

付海林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方式也悄然发生变化,但仍有少数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心胸狭窄,发生纠纷或矛盾后即以粗暴的方式解决,结果使自己陷入囹圄。从本院刑庭2010年1-4月的收案情况看,共收取各类案件19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10件,占收案数的52.6%。
  一、案件特点
  1、邻里之间的纠纷引起故意伤害案件数量较多,10件故意伤害案件中由于邻里之间纠纷引起的多达6件。
  2、从身份上看,无业人员占犯罪总人数的绝大多数,在10件故意伤害案件的14名被告人中,无业人员就有12人,占总人数的85.7%。
  3、从文化结构看,文化水平普遍低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在14名被告人中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1人,占总人数的78.6%。
  4、男性是该类案件的主要犯罪主体, 14名被告人全部为男性。
  5、从伤害后果看,伤害的后果多为轻伤和轻微伤,在收案的10件案件中,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均为轻伤和轻微伤。
  6、累犯或有前科的少,多为初次犯罪。在14名被告人中只有1人曾被判处过刑罚。
  二、案件起因
  1、邻里之间的纠纷是导致发案的主要原因。邻里之间在日常生活中接触的非常多,并且多为琐事,正是由于日常交往非常频繁引发的矛盾也就相对的多一些,往往也因为一些细小的事情引发口角,但由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导致彼此的积怨日益加深,往往由于一些非常小的事情而大打出手,导致伤害后果。如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一案,赵某与被害人孙某是邻居,两家人因砌墙而发生争执,被告人某用石头将孙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2、为朋友壮胆乱出手而引发伤害。这类伤害案件多为社会上的无业人员。他们游手好闲,满口“兄弟情意”,成帮结伙,到处寻衅滋事。他们大多不知法、不守法、胆大妄为,不计后果。
  3、文化素养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发案的另一个原因。文化水平的低下,接受的教育相对较少,使被告人认识事物,辨别是非的能力相对薄弱,当出现一些状况时,正确对待和控制自己行为方面表现教弱不会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相反使用一些过激的举动,造成伤害后果,甚至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
    三、案件对策
    1、公检法部门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加强普法教育,法律宣传要克服过去那种单调、枯燥、乏味的方式,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的方式,引导人们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更多的人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别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普及义务教育,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力求最大限度的使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建立健全社会、学校、法庭法制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各学校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将普法教育课列入教学计划,增强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根本上提高法律意识,强化法制观念。
  3、加强社会综合治理,运用全社会力量,共同关注,关注弱势群体,多关注农民,并采取有效措施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强化基层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及时帮助化解家庭、邻里等纠纷,以公安机关为依托,发挥社区、居委会的自治作用,加强对社会物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个体从业人员等管理,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社会矫正制度,完善帮教措施,防止和减少从新犯罪。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大环境改善了,人们的意识也会提升。
  4、弘扬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文化市场管理体制,规范影视、报刊、网吧等文化经营文化,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严禁渲染色情暴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教科字[2007]13号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促进高校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高校的科技竞争力,加强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教育厅设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高校和相关教育部门在理工农医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申报项目应符合吉林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校学科发展需求,并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分为科学技术研究一般项目(包括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包括后期资助项目)和重大项目(包括基地重大项目)三类。
  第四条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项目采取推荐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申报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需要,重点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相关研究课题。其中,重大项目应具有与省相关重大科技计划衔接的明确方向。
  (二)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合作开展研究。
  (三)重点项目申请者原则上具有硕士学位,一般项目中的青年基金项目重点支持35岁以下的青年主持项目研究。
  (四)重大项目申请者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且有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的科研学术团队。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应能保证足够时间用于项目研究工作。
  (五)项目申请者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六)项目申请者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
  (七)项目申请者不得同时承担一项以上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七条在同等条件下,依托于国家或省部级科研基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中心等)的申请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程序:
  (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每年1-3月份作好推荐准备工作,并签署意见;3-4月份向省教育厅科研处报送《吉林省教育厅规划项目申请书》和《吉林省教育厅规划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二)教育厅科研处每年4月份组织申报登记和对申报材料形成初审,5-6月对上报的材料进行专家函审;6-7月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8-9月由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审部门复议和审核;最后报上级领导终审批准10-11月下发立项文件并签署立项合同。
  (三)项目申报工作通过省教育厅科技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
  (四)项目立项时间从申报当年11月1日起。
  第九条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审程序:
  (一)教育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评审分为省教育厅形式初审、专家函审、现场答辩、复议审核、最终审批等阶段。签订《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任务合同书》(简称《项目合同书》)后,方能确定为立项。
  教育厅印发项目立项通知到相关高校和相关教育部门,或以立项通知书形式通知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须按本文要求并签定《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吉林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对资助项目正式批复立项,下达项目研究经费。
  (三)对在研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中期评估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四)实行跟踪管理,并对有潜质的验收项目,根据专家的意见实行后期资助。
  (五)其他需教育厅科研产业处决定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请材料,协助项目申请者通过教育厅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组对重大项目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项目合同书》报送教育厅审查。
  (三)组织与教育厅签订《项目合同书》。
  (四)根据承诺的1∶1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编写项目申请书。
  (二)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开展项目研究。
  (三)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研究经费。
  (四)按要求报送《中期检查报告书》和经费决算。
  (五)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需要验收的项目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接受验收。
  (六)积极努力使科研成果服务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七)关注自己的成果评价和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为2-3年。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项目合同书》的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与变更要求相应的材料(变更原因、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三)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的。
  第十五条所有变更申请须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厅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电子版材料,同时报送书面公函。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应予终止或撤销:
  (一)配套条件不落实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的。
  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项目申报渠道报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预审与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向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由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向省教育厅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应按合同规定的具体完成期间内申请验收,否则项目主持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厅申请延期验收,教育厅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同意验收的明确答复,并确定验收形式及验收委员会名单。
  第十九条申请科技成果验收须先申报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果验收申请表》一份。
  (二)《科技成果验收证书》一份。
  (三)课题合同书一份。
  (四)完整的技术资料一套。
  (五)课题经费决算情况。
  (六)《科技研究工作报告》一份。
  第二十条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由教育厅从专家库中遴选,成果完成单位不得自行聘请。项目的验收由教育厅主持,并由教育厅聘请验收专家进行会议验收,项目验收专家组由5-7名相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书要求的指标。项目完成时必须在具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刊物上公开至少发表2篇以上与本项目有关的,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其中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还应有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1篇。
  (二)技术资料(其中技术报告3万字以上)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规定。
  (三)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并提供与项目合同内容相关的成果,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软科学报告等。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学校匹配经费是否到位。
  (五)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
  (六)推动学科建设和培养人才情况。
  (七)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三条凡是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完成后未结题验收的,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格,并将视情况核减所在学校(地方及部门)申报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数量,同时记录信誉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没有达到合同指标成果要求,提出限期改进意见,暂缓通过。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分别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在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验收的,个人不在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第二十五条对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验收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通过验收的科技成果,在一个月内由成果完成单位将《验收证书》(一式五份)送省教育厅科技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编号、盖章。经教育厅验收合格的科技成果,根据科技厅成果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发放吉林省科技成果证书。
  第二十七条如发现验收内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验收,追回验收证书,并于三年内不得申请验收。
  第二十八条对某些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按项目申报渠道正式上报教育厅。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考察或其他形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九条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第五章项目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按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学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财经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科研经费。
  第三十二条凡使用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三十三条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四条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财经及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科研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同时我厅将停拨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项目,并取消相关单位今后一年申请我厅科研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终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学校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决算并按项目申报渠道上报教育厅,同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教育厅,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解释。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二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产业化,提升市容环卫工作水平,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沿街门店门前“三包”服务费。
 第四条 根据我市目前环卫管理体制,垃圾处理费按照“市政府制定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各区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征收”的原则实行。
 市城建局负责生活垃圾在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生活垃圾从投放点经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的收集、运输工作。

第二章 收费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所有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收费对象及范围: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含城郊结合部)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施工企业、社会团体、城市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计费原则及标准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定。制定、调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1、城市居(村)民,以户为单位,按月计收。
 2、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按月计收。
 3、服务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等根据营业面积、行业类别、经营特点等,按月计收。
 4、客运汽车、货运汽车等车辆根据核定的载重吨位、座位,按月计收。出租车等以辆为单位,按月计收。铁路货运站和飞机场按上年实际货运、客运总量计收。
 第八条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和居民小区,在物业管理收费中不得重复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 收缴和使用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由各区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征收。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商各区按照各区生活垃圾产生量,测算各区应收缴垃圾处理费金额,每年11月底前提出各区次年垃圾处理费年度收费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向各区下达。
 各区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分两部分使用,一部分上解市级,剩余部分区级留用。上解市级的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生活垃圾在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区级留用的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的收集、运输所产生的费用。
 各区垃圾处理费上解比例目前暂定为各区垃圾处理费实收总额的10%,逐步过渡到各区垃圾处理费应收总额的10%。
 各区按垃圾处理费月收费计划足额上解市财政。各区未完成垃圾处理费上解任务的,市财政通过上下算账方式,年终从区财政扣足应缴金额。
 若各区上解市级的垃圾处理费不足支付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经市财政局审核,对实际超支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条 各区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须持有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由各区政府的环卫部门到市物价局申办。
 第十一条 收费人员须佩戴统一制作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统一专用票据。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根据我市环卫管理体制等实际,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目前仍采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五章 奖励和减免

 第十二条 鼓励按年一次性缴纳垃圾处理费。年初一次性缴清全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应缴费总额5%的比例给予减免。
 第十三条 城市低保户、优抚户、军烈属、残疾人、社会福利院等,持有关证件或证明,经各区审定,可酌情减免垃圾处理费。
 初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食堂)、咸阳市社会福利院、三级以上残疾人免缴垃圾处理费。
高中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商店、食堂)减半缴纳垃圾处理费(由学校缴纳,不得向学生摊派)。

第六章 收支监督

 第十四条 垃圾处理费属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按垃圾无害化处理实际需要,每年初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报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区政府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
 1、对收到《限期缴费通知单》一周后仍无故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除追缴应缴垃圾处理费外,同时可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对收到《限期缴费通知单》一周后仍无故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个人,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除追缴应缴垃圾处理费外,同时可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收取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拒绝缴费,且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无理取闹、妨碍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区政府定期、不定期对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进行督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所在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乱收、重复收取垃圾处理费的;
 2、擅自变更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3、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的;
 4、截留、挪用、贪污垃圾处理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具体收费标准须报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二年,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实施。各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