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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建设的第三种力量探析/李长健

时间:2024-07-01 18:09: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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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建设的第三种力量探析

李长健 伍文辉


摘要:社会现代化是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面进步,其中文化发展是重要内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以文化内在张力为基础,外拓农村文化的承载力,以形成可持续的农村文化动力,并逐步形成先进文化与支流文化相融合的“一体多元”文化体系。我国农村文化长久积淀,其封闭和滞后等特性致使创新动力不足,社会第三种力量应运而生,并为农村文化发展创新价值理念与运行机制,以促进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的价值实践。
关键词:新农村;农村文化;可持续文化动力;第三种力量;文化安全

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丰富内涵,其中农村文化建设正日渐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动力。目前,我国农村建设与新农村的要求差距较大,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突和矛盾已成为社会转型过程中最显著的矛盾之一。解决这一矛盾,需要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长效机制的建立,社会第三种力量[①]激发政府与市场的合力,进行农村文化创新。第三部门从文化冲突中寻求创新动力,实行文化宽容,进行文化整合,以求在实践中贡献文化的价值。既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优秀文化,又吸纳西方先进文化,加强城乡之间、国内外之间的交流、融合与创新,从而促进我国农村先进文化的形成。
一、文化冲突与外发:第三种力量解构农村文化的文化动力
泰勒认为,文化是各种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文化作为综合概念,是社会传统的沉积,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基础,主要有内含于社会生活之中的隐性文化和外化于社会之中的显性文化,文化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文化力”概念最早见诸于日本,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已在日本得到验证。农村文化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以农民行为为基础逐渐形成的文化,具有明显的封闭性、边缘性和落后性,因此我国农村文化动力具有区别于城市的自身特点。社会是矛盾的统一体,不断向前发展和进步,不断从一个问题走向另一个问题,从一个矛盾走向另一个矛盾,在这冲突和矛盾中产生社会进步的力量,从而促进社会发展。我国广大农村积淀了深厚的传统文化,古典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传统农业社会,社会形态代代相传,历久不变,这种“闭固性的风格”在社会高速发展中产生了传统与现代文化的矛盾冲突。因此,我们需以内涵和外延的综合视角,解构农村文化动力,从文化冲突中寻求发展之道。
文化是复合性、综合性的概念,文化动力是一个系统性的有机整体,因此在解构文化动力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文化动力的内涵予以明确,特别要对可持续文化动力加以理解。可持续文化动力是一个可循环的有机整体,除内含文化动力的基本内涵外,还包括文化内在张力、文化承载力、文化发展力。首先,内在张力和承载力是文化发展的内涵基础。文化的内在张力和承载力属于两个不同层级,内在张力在文化发展起基础作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积极的体现文化的宽容度和吸纳能力。承载力则是静态的概念,具有相对确定性和被动性。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具有去粗取精、自我发展的优秀传统,是一个能够保持和发扬自身特色而广泛吸收、融容其他民族文化的开放系统,具有宽阔的胸襟,能充分吸纳先进文化并不断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时,我们应明确文化张力和承载力需要依赖于一定外部环境,但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以及落后的经济条件,从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传统文化张力的发挥,从而产生了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矛盾冲突与短裂。其次是文化动力。文化,产生于社会生活,同时也反哺予社会生活。从深层次考究,文化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生存方式、社会发展进路、社会规则的制定等。文化动力有推动社会发展的正动力和抑制社会发展的负动力之分。我们应发扬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使正动力外发成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使文化负动力转化为协调力,从而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间接动力,使之成为有机的整体。同时从文化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究,应在此基础上形成可持续文化动力。
现代化的发展,基本上是中国传统的新陈代谢,是中国传统的合理的保持下的更新,是体现了传统文化动力的可持续发展。从文化角度考虑,中国现代化决不能建立在虚无之上,而必须建立在一个对传统继承和发展之上,现代与传统之间没有一个楚河汉界,传统与现代实是一“连续体”,因此我们不应、也不能完全铲除传统。[1]最后是文化发展力。从文化动力到文化发展力,既需要文化动力的内在优化,又需要外部环境的推动。我国正努力进行先进文化建设,以先进文化为引导力,促进社会发展,就体现了文化发展力。可持续文化动力的四个层级,是一个不断循环发展的有机整体,文化承载力和文化张力明确了文化的融容度和吸纳能力,从而加速文化正动力的形成,促进文化发展力的生成。而文化发展力又能拓展文化的承载力,外发文化的内在张力,逐步形成文化可持续动力体系。随着社会发展,传统文化所影响的农村乡土自生秩序逐渐受到现代社会秩序的冲击,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产生了剧烈的碰撞,主要包括:先进隐性文化与传统隐性文化的冲突;先进隐性文化与传统显性文化的冲突;先进显性文化与传统隐性文化的冲突;先进显性文化与传统显性文化的冲突。[②]如何引导使之成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动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目前,在现实中我国农村文化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优秀文化遗产流失,封建落后文化复兴,文化交流融合缓慢,农村内部文化组织松散,农民文化自主创新不够等。传统政府力量无法在广大农村设计出文化进步的捷径,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服务社会时,往往倾向于“中位选民”的偏好,不可能在质和量方面满足各方面的需求。社会多样性的发展,人类价值观和需求的多样性,传统第一种力量无法单独满足这种多样性需求。市场能力更是无法完成。萨缪尔逊(P.A.Samuelson)认为,“市场不是理想的,存在着市场失灵”。市场竞争并不能够提供市场机能充分运作的法则,因而造成所谓“契约失效”的问题。目前促进社会发展的传统力量,即第一、二种力量,在农村文化创新中显得动力不足,无法形成强大合力,需要在文化冲突中形成外发力,需要在农村内生出全新动力,并对各力量进行重新组合。社会第三部门以公益性、民间性、志愿性为特征,注重人们之间的互动和参与,发挥人们互助性和利他性,进一步提升人们的自主创新和合作创新意识。现实社会实践告诉我们,如果社会主体行为无法发挥最大效益或取得满意绩效时,可以考虑改变其行为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战略组合。农村的松散个体农民无法在农村文化创新中发挥最大作用,可以考虑进行组织合作,农村社会第三部门以农民为主体,改变单个农民行为方式,以增强农村的凝聚力和组织性。为了发挥农村文化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动力作用,我们需要建设一个以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农民自主创新“一体多元”的中国特色农村先进文化体系。
二、文化宽容与内生:第三种力量创新农村文化的原创性资源
文化创新应具有四个条件:第一是创新的动力。没有动力的文化创新过程是不可想象的;第二是创新的资源。创新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第三是创新的机制。促进各种创新元素有效地运作起来,形成资源整合;第四是创新的价值。创新的价值应当具有可感性,并能给社会发展带来利益。文化冲突并外发创新动力,文化宽容创新农村文化原创性资源,文化宽容为农村文化创新丰富了内涵和价值,促生社会第三种力量,并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反过来,第三种力量又能为文化宽容和外发提供现实条件,从而形成了内生与外发的完美结合。中国文化是一种以道德精神为本源的人性“本善”文化,故而可以通过教化内在地达致“天人合一”的境界。梁漱溟先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论述到“家族生活、集团生活同为最早人群所固有;但后来中国人家族生活偏胜,西方人集团生活偏胜,各走一路,西方之路基督教实开之;中国之路则打从周孔教化来的,宗教问题实中西文化的分水岭”[2]。文化是在人类互动中产生的,而互动会导致人们修正自己的行为,就必然包含着为别人着想的意识,包含着从互动中实现双赢的意识。当前社会是一个冲突不断、日新月益的社会,是一个文化多样性的社会,具有多元不足、整合不够的特点,这种特点在广大农村地区表现尤为突出。进行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的建设应对农村内生资源进行原创性创新,以建立长效的促进机制,包括内涵的丰富、价值理念的升华、作用力量的内生和作用机制的创新。
第一,文化内涵的丰富。人性是一个古老的话题,现代市场建构的基础是对各种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假设。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人”仅仅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假设、一个对人类道德“零值”的预设,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验证。现实要求人类逐渐从传统的“经济人”上升为“道德人”“社会人”“公益人”。这种人性升华的过程中具有层次性,“道德人”属于人的基本本性,随着社会化的发展“社会人”成为人的本性假设,而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需要实现一种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公益人”便浮于现实中,并呈现出愈渐壮大之势。同时,人的利他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人和其他生命物种进化中得到表现,并逐渐形成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即奉献精神,从而在现实生活不断丰富了文化内涵。
第二,价值理念的升华。现代市场经济文化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追求效率和功利的经济价值观;二是认同崇尚自由竞争的行为价值观;三是尊重个人独立和追求多元价值的权利价值观;四是形成普遍认同的公正价值观念,即在个人权益和社会性道德义务要求之间达致某种平衡。这四个方面具有实现层级性,个人权益与社会性道德义务要求达致平衡是社会最高层次,使社会人利他性最大发挥。
第三,作用力量的内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多样性需求,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方式是让更多人参与文化与学术的研究和竞争,需要一个文化发展的载体,为文化创新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支持,社会第三部门发展将成为这种需求的全新载体。第三部门以公益性和志愿性为特征,以奉献为活动价值取向,在此氛围下,第三部门的活动促进了社会捐赠、义务劳动等社会志愿活动的展开,促进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从而实现社会和谐。近代社会以来,人类社会需求的满足主要通过四种途径:法定途径、商业途径、非正式途径、志愿途径,志愿途径主要依靠介于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提供特定服务来实现。[3]志愿途径的积聚满足了人类的时代需求。第三部门可以有效沟通城市与乡村,既可以积聚农村内部的松散资源,又可以创新和拓宽外部捐赠等公益性资金的输入途径。第四,作用机制的创新。马克思指出,当一种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时,它会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巨大促进作用,而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性质与状况时,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作用机制的创新包括多方面:市场机制的完善、第三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创新、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化动力与人文生态环境的协调创新等,农村文化创新力量的发挥依赖于相关机制的有效运行。
当然,文化宽容对农村内生资源进行创新,建设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并不是主次不分,而是按照“双百”方针,以主流文化为主导性文化动力与支流文化辅助性文化动力形成的“一体多元”有机整体,从而形成以农村先进文化为导向的可持续文化动力体系格局。总之,第三部门既是文化宽容的重要载体,又的能够创新农村内生资源,改善外部环境,促进农村文化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
三、文化整合与创新:第三种力量创新农村文化的运行机制
广大农村发展相对落后,农村文化处于相对边缘、落后和封闭的状态,吸纳先进文化的能力不强,多元共存、分化不足、整合不够是当前我国农村文化主要特征。促进农村文化创新,寻求在农村社会中促使个人权益和社会性道德义务要求达致平衡,必须整合各方资源,包括文化动力、环境力和制度力的协调整合问题,从而创新农村文化运行机制,实现农村文化的理念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第一,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建设理念的创新。以马克思主义和党的领导为原则,以先进文化为引导方向,坚持以民为本的创新理念。我国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文化必然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文化。马克思主义从根本上正确揭示了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体系,是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在农村,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落后、愚昧、盲从思想在他们的头脑中难以彻底消除,必须经过长期的思想教育和农民自身的实践进行文化创新。同时,我们应明确创新的服务宗旨,根本性问题是农村文化建设与发展是为什么人服务的。农村文化创新是为了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在我国实践中,农民是农村文化创新的生力军。因此,我们必须以民为本,以广大农民为出发点和归宿。先进文化需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人民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使得人治思想已经在人们心中留下了深深的印记,改变目前落后的状况必须以尊重和实现人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实行依法治国,使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从而促进我国先进法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建设组织的创新。改革政府文化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以“民办官助公督”为基础,以“国投官办民参”的先进文化为主导的文化建设思路。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农村文化建设,创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包括:加快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推动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大力发展农村民办文化等。”这为政府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指导。农民是农村文化创新的主力军,要形成农民自己的特色文化,应创新文化价值观,丰富文化内涵,体现科学性,增强社会认同感。科学性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特征,以科学性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科学文化以成为先进文化的先导。科学文化包括科学知识、科学思想方法和科学精神几个方面,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了先进文化的基础框架,科学的创新理念和价值取向代表了先进文化的活跃前沿,科学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社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由于政府行为的有限性和人们需求的逐渐多元化之间产生了对抗式矛盾,政府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多样性需要,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回馈或让渡部分权益给社会,让社会有能力自己承担起社会发展的主体责任,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有序运行。在农村文化创新中,政府作为传统力量应逐步从具体管理中退出,发挥其应有的引导和宏观调控作用,让农村内部形成创新环境,以城市带动乡村,促进城市和乡村的文化资源整合,[4]从而建构和谐新农村的全新组织载体。
第三,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运行机制的创新。逐步建立以先进文化为导向,以法律为保障是运行机制创新的目标。农村文化通过历史的因袭而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成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农村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农村社会的各个方面,应寻求经济与文化的结合点,寻求社会与文化的结合点,寻求环境与文化的结合点,寻求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人文历史与经济建设的结合点,更应寻求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创新点。在实践中,我要努力发掘农村的村落文化,树立农村品牌文化,对外可以扩大影响,对内可以促进凝聚力;[5]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党的领导,大力推进特色文化建设,推动农村先进文化的建设,逐步形成“一体多元”的农村文化新格局。农村文化创新实践还应以法律为保障。首先,农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家”的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舍己为家的意识浓厚,个人权利意识淡薄,这也是农民权益屡受侵犯,农民自主创新能力差的原因之一。其次,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建立现代制度,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序的市场运行。最后,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其一,文化资源保护法律的健全。目前我国传统文化资源正不断遗失,而且创新的知识产权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必须不断完善和创新相关法律制度。其二,第三部门的法律规制。目前,我国对农村各种民间组织立法尚未出台,需要进一步用法律来规范民间组织的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其三,农村文化资金管理法律制度。政府财政对农村文化坚持的支持在逐年加大,但成效不够明显。社会力量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捐助,支持建设农村公众文化事业,加强这些资金的监管,促进效益最大化。
第四,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的相关资源整合创新。文化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是价值的引导和民族的粘合剂,其作用不仅停留于满足人们精神上的愉悦,而是已体现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为此,我们要对可持续文化动力的相关资源进行整合创新。首先,文化动力与环境力的整合创新。文化发展与环境密切相关,文化主体的文化创作对环境的影响也日渐加强,同时环境对文化发展也发展着重要作用,因此文化与环境形成了一个开放性的整体,即文化生态环境。文化生态环境,是指相互交往的文化群体借以从事文化创造、文化传播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背景和条件,是人类主体文化活动得以进行的天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统一体。[6]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环境会对社会发展产生动力,从而形成环境力,正如《文化部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的“在搞好西部再造山川秀美工程的同时,要重视西部文化生态环境建设,做到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环境并举。”其次,文化动力与市场力的整合创新。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按市场规律进行配置,文化资源也应以市场为基础,在市场中体现价值,建设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就必须充分利用市场资源。最后,文化动力与制度力的整合创新。制度是文化发展的重要条件和保障,良好的制度能保证文化动力的有序。社会制度同样会对社会发展产生动力,从而形成制度力,在和谐理念指导下的新农村文化建设,制度力与文化力、环境力能形成有机整体,能促进文化正动力的发展,抑制文化负动力的负影响。
四、文化贡献与和谐:第三种力量实践农村文化的创新价值
文化事业是一项长期的事业,关系到人类自身的发展,农村文化发展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文化包括显性文化和隐性文化,隐性文化隐含于社会生活之中,并影响和决定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显性社会文化,产生文化动力,因此文化价值是无法估量的。我们不仅要创新隐性文化,提升人们的意识、价值观和道德观,还要使隐性的文化在现实生活实践,创设先进的显性文化。同时,创新农村文化要产生社会价值,具有可感性,并能真正给农村社会发展带来利益。国办200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公共文化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规范农村文化市场。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部门,对人们意识、习惯的改变,到人性的升华,社会资源的积聚,人文生态环境的改善,文化制度的完善等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实现农村文化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笔者认为,第三种力量对建设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的贡献在现实中体现为“五个创新”,即内涵、动力、环境、机制与实践的创新。
第一,创新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的价值实践,丰富农村文化内涵。由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文化传统等各种因素影响的价值观、社会意识、习惯等不同,文化内含的价值理念也具有多样性。首先是人性的升华。从起初的“自然人”,再到“经济人”“道德人”“社会人”“公益人”,实现了层次上的逐渐递进。其次是社会利他性的发扬。这种人的利他性在社会发展中逐渐形成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即奉献精神,从而使人性价值得以体现。再次是现代法文化的形成发展。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在法治环境下进行,我国传统文化中不乏“法治”资源,但由于传统文化的发展范式无法生成现代法文化,培育农村现代法文化应是农村文化的重要内涵。最后是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和谐创新。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形成背景和涵盖的内容侧重点不同,但相互之间互补形成良性互动,共同追求真善美的理想境界。
第二,创新农村文化的动力组合,促进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的生成发展。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是一个动态的、开放性的有机体,其生成和发展以农民创作为基础,而目前松散农民的单个行为无法形成强大合力,政府与市场又无法满足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建设的需要,第三种力量应运而生,为农民创造提供载体,协调了政府与社会存在的某些对抗关系,激发了政府与市场的内在合力。
第三,创新农村人文生态环境,促进文化力与环境力的整合与和谐。文化发展需要在社会中实践价值,良好的环境是文化实践的条件。农村文化建设应注重文化力与环境力的发展,既要注重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又要加强人文环境建设,以保持良好的农村文化生态环境。第三部门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与人文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如绿色环保组织在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作用、农民合作组织在协调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作用等。
第四,创新农村文化促进机制,完善农村文化运行体系。体系包括价值理念、主体、行为方式、制度等要素的有机体。第三种力量从丰富农村文化的价值理念,到创新动力的解构,再到主体创作方式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都发挥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建设应以农民的主动参与为基础,以农民组织为组织载体,以提高农民的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制度为保障,最终形成可持续的农村文化运行机制。第五,创新实践模式,促进农村文化的健康发展。农村文化可持续发展,需要从三个基本方面着手:首先,培养农村文化人才,加强公共文化建设。人是因素是发展的关键因素。高素质、复合型的文化人才是发展农村文化的关键。目前,农村文化人才匮乏,工作质量低下,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第三部门的发展能促进文化活动的组织性,很好的连接城市与乡村,统筹城乡文化人才开发,促进文化人才交流,“文化下乡”和“乡戏进城”就是很好探索。其次,推动农村文化市场发展,活跃农民文化消费。农村文化产业目前非常薄弱,但随着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农村文化市场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文化消费正逐步在农民生活消费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规范农村文化市场,对文化经营者和服务者进行管理,并对文化产品价格进行差别管理。创新农村文化产品网络,改变农村市场供给不足的现状,以第三部门为纽带,把农民的消费需求反映出来,把各种农民需要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及时送到农民身边。最后,促进农村文化健康发展,维护农村文化安全。文化具有特殊性,不同国家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以及意识形态和公共管理文化也不尽相同,因此文化发展的路径也不一样。文化具有二重属性,它在繁荣文化的同时,也难免会带有逐利性等特点,歪曲先进文化本质的现象,如失之管理有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应坚持以农村先进文化为引导,防止其异化,维护农村文化的安全。
结束语:文化是社会的血液和灵魂,乡风文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涵。目前,我国农村文化正处于“文化矛盾凸显期”和“文化发展战略机遇期”,应整合社会力量,走出农村文化的冲突困境,构建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实现农村文化现代化。第三种力量为农村文化的发展进行资源的原创性变革,包括农村社区文化的建设、城乡文化交流的拓展等诸多方面,并与其他各力量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在新农村建设中,真正实现文化的价值创造与价值贡献。


注释:[①]第三种力量,即第三部门,有人也称之为“社会中间层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经济”等,其内涵所指称的范围几乎一样,本文中主要使用第三种力量、社会中间层组织、第三部门是同一内涵的概念。具有非营利性、志愿性、民间性、公益性等特征。在我国农村社会的第三部门组织,目前正在发展之中,文中所提第三部门,并不仅指农村内部的第三部门,还包括已经城市发展较完善的第三部门在广大农村的拓展。笔者认为应是各类组织协调发展、综合促进,如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行业协会、环境保护协会、文化艺术协会等。
[②] 文化冲突在现实中的表现如:先进的法文化受农村传统习惯影响无法植根于广大农村,先进的显性制度也无法在农村产生最大社会效益,甚至在实践中往往让位于农村内部传统制度等。

参考文献:
[1] 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44。
[2]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95。
[3] Hayes, Treasa (1996): Management , Control and Accountability in Nonprofit/Voluntary Organization ,Aldershot:Ashgate Pubishing Limited.
[4] 李长健.农村文化转型及其化阻机制[J].河北学刊,2005.11:120-123。
[5] 朱保安.农村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对策[J].河南社会科学,2005.1:133-134。
[6] 范大平.论中国农村文化生态环境建设[J].求索,2005.2:95-97。


铁道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固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 国家劳动总局


铁道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固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国家劳动总局



为加强固定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根据铁路系统线长、点多和集中统一管理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望按照执行。
一、铁路劳动保护监察部门负责铁路系统的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政府劳动部门要实行监督。
二、铁路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该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监察规程、标准和规定执行,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三、铁路系统承担工作压力≥1公斤/平方厘米的锅炉安装、修理、改造的专业单位,由铁路监察部门按照职权范围进行审批,并报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上述专业单位只负责铁路系统内的业务工作。
对于工作压力<1公斤/平方厘米锅炉的设计审查,承担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的批准及登记、使用等,均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规定和办理。
四、铁路系统凡使用工作压力≥1公斤/平方厘米锅炉的单位,应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登记使用手续。
五、铁路各单位的锅炉定期检验,应由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铁路锅炉监察人员或铁路锅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当地劳动部门应对其检验质量进行抽查。
六、铁路各单位的锅炉安全监察证、检验证、司炉工操作证,均由铁路系统自行颁发。
七、铁路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报告,按国家劳动总局的规定办理。
八、铁路各单位应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根据需要配齐安全监察人员,并充分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作用,切实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本通知自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1981年9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1年6月8日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五章 自治县的对外开放
第六章 自治县的边境建设和边境贸易
第七章 自治县的财政与金融
第八章 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九章 自治县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事务
第十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依照防城各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京族、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着壮族、汉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防城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遇有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的,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自治县建成民族平等、
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和帮助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大力发展农业、沿海养殖业、捕捞业,农、渔、工、贸综合发展;加强外引内联,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发展教育,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资源开发和边境建设,持续、
稳定、协调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坚持在公民中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活动。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代表中京族、瑶族代表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及比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京族、瑶族人员所占的比例应高于京族、瑶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应当有京族、瑶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组成。县长由京族、瑶族中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京族、瑶族人员所占的比例,应高于京族、瑶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京族、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以及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决定自治县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安排补充。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分配的招收人员总指标中,可以确定从各民族和从农村人口中招收的名额及比例;招收少数民族人员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人员,适当放宽条件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为政清廉,提高工作效率,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边境、山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特点和本县财政状况,对在自治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有京族、瑶族人员;工作人员中应有京族、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理或检察案件时,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 自治县的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本县资源优势,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山区、边境、侨乡、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特点,发展开发性农业、资源性工业和第三产业,加强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和保护沿海、山区资源和旅游资源,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县的土地、森林、矿产、海洋和水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方针,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实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抓好科技教
育兴农;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抓好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抓好中、低产田和咸酸田的改造,加强水利建设,增加灌溉面积,提高复种指数和单位面积产量,逐步提高粮食自给水平。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林业生产,大力发展玉桂、八角、橡胶等经济林,积极发展用材林、薪炭林、水源林、沿海防护林和红树林,提高林业的经济效益。
自治县享受自治区所规定的林区优惠政策。自治县内每年收取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林政管理费,留归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县。
自治县制定经济林育林费的征收办法,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大力发展捕养并举的水产业,开发海水资源;建立健全各种水产服务体系,发展水产品的保鲜和加工业,开辟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自治县的捕捞业和养殖业享受上级有关部门在减免税收和安排造船木材、钢材、机械、柴油、渔需品计划供应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禽畜良种的引进、繁育、试养、鉴定、推广和防疫工作,积极发展以家庭饲养为主要形式的畜牧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大力扶持乡镇企业发展。根据本地资源优势,着重发展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支持以乡村合作集体企业为主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立足本地资源和市场需要,大力发展国营、集体为主的资源型工业,实行横向联合,引进资金、技术,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开发名优、新产品,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筹措资金,发展能源、交通、通信事业。加强海堤、码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自治县内社会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为生产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充分发挥国营商业、供销社在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调动各种经济成份和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活跃城乡经济。商业、供销、医药等企业享受国家给予民族贸易企业的优惠照顾,享受少数民族特需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
产和供应所需计划安排的优惠,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供应工作。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办法,鼓励县外、区外单位和个人到本县投资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和进行经济合作,允许以产品补偿投资。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兴办企业、事业。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在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开发性生产项目。
第三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在确定自治县工农业产品、土特产品等的收购价格和计划时,按照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价格、上调基数或购留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完成国家计划收购和上调任务外的工农业产品、其他土特产品。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山区的资源开发,在建设项目、资金投放、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优惠措施,培养和引进人才,鼓励人才成长。

第五章 自治县的对外开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县侨乡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特点,采取优惠办法和灵活措施,发展外向型经济,搞好对外开放,加速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出口创汇企业,推进企业改造,提高创汇能力。企业改造所需进口的国内暂不能生产的和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必需器材,享受国家减免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创汇农业,扩大农产品加工出口。
自治县为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和耕作、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机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享受国家减免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的优惠照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外资,发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和来料、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三来一补”企业),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外资投资配套资金的优惠照顾。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三资”、“三来一补”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为外商创造投资环境。
自治县内的“三资”企业中,外商作为投资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按国家规定减、免关税、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这类企业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扩大对外贸易。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开辟对外贸易口岸,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外贸进出口所需配额和许可证以及外汇使用指标,享受上级优惠照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兴办的创汇项目享受银行的优惠外汇贷款,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良品种项目。该项目所增收的利润,可先还贷,后缴企业所得税;新增收的外汇,先还贷后按国家规定分成。
自治县享受自治区外汇留成的优待,外汇留成比例高于一般县。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引进资金和技术。凡在引进资金和技术上有突出贡献者,由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引进资金数额和引进技术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第六章 自治县的边境建设和边境贸易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边境建设和边境管理,维护边境稳定,加速边境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注重做好边境建设和边境经济发展规划,在项目安排和资金投放上给予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管好用好上级拨给的边境建设资金;边境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享受国家对边境和贫困地区的扶持照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扶持边境地区修复农田水利设施,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扩大多种经营,逐步解决交通、照明和人畜饮水等困难,解决和改善边民的生产条件。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利用边境资源和边贸优势,有计划组织开发性生产,大力发展加工业,广开就业门路,增加边民收入。边境加工企业通过边贸进口的原材料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边境民族经济开发区,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鼓励引进资金和自筹资金投放边境建设,发展边境民族经济。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开展边境贸易。加强边贸进出口商品的管理。
自治县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计划、限额内,可以从边贸中用自产产品易货进口一、二类商品或机电产品自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传统的边民互市加强管理。边民互市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照顾。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边贸市场管理,在边境贸易中,对进出口商品,凡国家已规定成交价格或规定需协调价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余商品自行决定销售价格。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征收各种边贸税费的收入,主要用于边境建设。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从事边贸经营的出入境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自治县的财政与金融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自主地安排财政收支,调整财政预算,制定实施财政管理的办法。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依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和高于一般地区的预备费,由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行安排使用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和专项民族补助。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和审计工作,立足于发展生产,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各项专用资金、民族补助款和临时补助款,不列入财政包干基数,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顶替自治县正常的财政预算收入或抵减正常拨款。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财政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政策性变动加大支出,或因自然灾害减少收入以及由于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更,造成减收增支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根据自治县经济建设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和吸收资金等途径筹集建设资金,以及经营外汇业务,对外向型企业提供外汇贷款。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每年由国家调进粮食的经营管理费、省际粮食调拨费和就地议转平粮食的购销差价,享受自治区补贴照顾。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为促进自治县的经济发展,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鼓励的项目或产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
自治县享受国家扶持贫困县的优待,所征收的耕地占用税除上交中央外,其余留给自治县用于农业建设。自治县缴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留用比例高于一般县;盐业发展基金留用于专项建设。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金融部门的指导,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职能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筹集和融通资金,大力吸收社会游资,充实信贷资金,搞好储蓄存款,多存多贷。
自治县享受国家低息、无息、贴息贷款和信贷资金规模等方面的照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依照自治县的实际情况,积极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改革教育体制,调整教育结构,发展教育事业。教育经费增长的比例应略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教育,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同时重视发展学前教育、中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对回乡的高中、初中毕业生,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培养本地需要的各类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业余教育,扫除文盲,鼓励自学成才。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办学、私人办学等多种形式办学;支持建立人民教育基金,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教师素质,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社会地位,鼓励教师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从事教育工作,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育工作者。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校校舍、场地、设施以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逐步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学、民族小学或民族班。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时,对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放宽条件,逐步使在校少数民族学生人数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类科研机构和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的建设,大力引进、推广和普及科学技术,向社会提供有效的科技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科学研究、创造发明和技术引进、推广。对有突出成果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收集、整理、研究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编纂县志,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六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文化设施建设,积极培养民族文学艺术人才,开展各种民族文体活动,繁荣社会主义创作,丰富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广播、电视、电影事业。加强边远山区广播、电视、电影网点建设。
第七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和现代体育项目活动,培养体育人才,增强人民体质。对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予以奖励。
第七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开展中西医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研究。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搞好妇幼、老年保健和助残康复工作;重视乡村卫生组织建设;加强对医药、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允许经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民
间医生行医。
第七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九章 自治县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事务
第七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事务,依法保护华侨、归侨、侨眷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及其亲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注重培养使用归侨、侨眷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亲属中的干部、知识分子,发挥他们的专长和海外联谊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增进同外籍华人的友好交往和合作。
第七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归侨、侨眷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亲属的代表名额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七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华侨子弟、归侨子弟、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亲属子弟的入学、就业给予适当照顾。

第七十七条 自治县内的华侨企业,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兴办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给予的优惠外,自治县可采取优惠措施支持其稳定协调发展生产和经营。
第七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关心和支持自治县的经济、文化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第十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七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坚决反对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齐心协力把自治县建设好。
第八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积极培养使用京族、瑶族干部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使用其他民族干部。
第八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受到尊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定于每年11月7日。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