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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6 12:4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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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的若干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七县五区一市),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私营企业非法占用耕地的,按所占土地面积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的50%至200%处以罚款;非法占用非耕地的,按所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 乡(镇)村集体单位非法占用耕地的,按所占土地面积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的50%至100%处以罚款;非法占用非耕地的,按所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条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未经原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同意,在批准地块四至以外基建(含部分移位),或者超过批准用地数量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情节轻微,不违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并按所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城市规划,或? 咚洳晃シ闯鞘泄婊榻谘现氐模幢竟娑ǖ谌酢⒌谒奶跤枰源Ψ!? 第六条 在原已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含翻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向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情节轻微,不违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并按所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
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虽不违反城市规划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予以处罚。
第七条 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的单位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用地单位或个人所占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八条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含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而随之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责令限期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所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 韵碌谋曜即σ苑?睢? 第九条 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所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条 依法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并可视情节轻重,按非法占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总额的10%至20%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溃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每平方米5至10元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所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20倍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 逾期一个月拒不缴纳土地使用费的;
(二) 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或者变更登记而擅自使用土地的;
(三) 不按合同规定用途、范围使用土地的;
(四) 破坏土地资源及其附着资源的;
(五) 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六) 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的。
第十四条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3‰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 非法占用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主管人员;
(二)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
(四)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个人;
(五) 非法占用被征用土地单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主管人员;
(六) 在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中行贿受贿、贪污国家和集体财物,尚未构成犯罪,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七) 具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21日

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邮电部


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11月1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通信工程推行建设监理制的需要,做好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和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指经邮电部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专业从事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系执业资格。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以在通信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等职务。
第四条 邮电部成立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定,并颁发《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和复查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从事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未在政府机关、施工、设备制造和器材供应单位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工作经历;
(五)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或邮电部主办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件复印件两份;
(三)申请人取得的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两份;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第七条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将申报材料一份集中报送邮电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合格者,由邮电部颁发《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报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工作,每年办理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上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

第四章 监理专业分类
第九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申请监理的专业分为以下三类:
(一)电信工程:有线传输工程、无线传输工程、电话交换工程、非话业务工程(包括传真、电报、有线电视传输、数据通信、分组交换、共用天线等新业务工程)。
(二)邮政工程:邮政工艺工程。
(三)通信房屋建筑工程和通信铁塔工程。
申请人只能申报其中一个专业。

第五章 复 查
第十条 邮电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每3年对持有邮电部颁发的《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并填报复查汇总表,报邮电部备案。
第十一条 受查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单位提交《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复查表》和《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单位审查签署意见,统一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复查。
第十二条 复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理工作业绩;
(二)有无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工作失误造成质量事故;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违法乱纪行为;
(三)能否继续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有监理工作业绩,工作责任心强,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生过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三)连续3年未承担过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不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为“不在岗”。
第十四条 对复查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在其《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并加盖印章后发还本人;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对不在岗者,收回证书。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邮电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凡遗失《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向邮电部申请补发。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在监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期在5年内不得再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处罚,并报邮电部备案。
(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等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等文件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 经市政府十四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规定(暂行)》、《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
 第二条 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金融办、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分管领导为成员,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具体问题。市金融办作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复审和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
 第三条 在试点期间,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由市政府确定;其他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试点申请的,由市金融办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增加意见,市政府统筹确定。
第二章 申报程序
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分为两个步,第一步,县、区人民政府向市金融办申请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第二步,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与开业申请进行受理和初审。
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须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然后上报省金融办备案。
 第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在获准试点后,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和初审工作。对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然后上报省金融办批准。
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最长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向县、区级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经县、区级初审、市金融办复审、报省金融办批准。经省金融办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 第九条 市、县(区)其他任何单位无权擅自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类似融资性机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试点申报材料包括:请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须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风险处置办法等事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制度办法等。
 第十一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 (一)筹建申请书;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筹建工作方案;
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 (六)省金融办规定的其它材料。
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 (一)开业申请书;
 (二)筹建工作报告;
 (三)章程草案;
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料;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 (八)省金融办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准入资格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须符合《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和《公司法》的规定。
 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应是境内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二)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 (三)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且上两年度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600万元。
 除上述条件外,最大股东和其他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入股;
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 (四)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 涉嫌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贷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其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能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
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五章 高管条件
 第十五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在各级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是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还有:
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六章 经营要求
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在“三农”服务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应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严禁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
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本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大厅必须贴有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告示。
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同时,章程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公司股东、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并对其进行检查。
第七章 违规查处
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市、县(区)级主管部门承担。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统筹相关事宜。
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
第八章 联席会议成员职能
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办:拟定具体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操作规程。牵头协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加强与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公安局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 第二十四条 市法制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的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和规定、办法等文件的审核把关和解释,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银行:对资金流向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关注资金运用和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发起人)信用情况,并向主管部门出具信用信息报告。其他上级相关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银监部门: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上级相关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按照工商监管职能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工作。依法实施年检,督促企业合法经营。其他上级相关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留案备查。配合市金融办和工商、银监、人行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审查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发起人)有无犯罪情况,并向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报告。其他上级相关规定内容。
第九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照本《操作规程(暂行)》实行属地管理。
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暂行)》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暂行)》中的内容与上级相关规定内容有抵触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内容执行。

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控制,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银监发〔2008〕23 号、银发〔2008〕137 号、黑政办发〔2008〕68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依法批准设立、注册地在鹤岗市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公安局和县、区主管部门等单位依据本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经营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范经营
  第四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贷款风险管理。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持有股权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3年后经逐级报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允许变更股东、转让股权。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营,需逐级报经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坚持“只贷不存”原则,公司资金只能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按规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向省内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严格执行银监发〔2008〕23号、黑政办发〔2008〕68号文规定,不得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市金融办和市人民银行指定银行开户,并接受开户行的监督。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必须坚持“小额、分散”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银行结算渠道。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自觉依法执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第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每月向公司股东和市金融办、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披露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支付清算、会计、金融统计、监管报表、征信和现金等方面管理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市金融办和相关主、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依托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检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强化小额贷款公司日常运营监管,敦促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披露运营情况,对经发现的公司运营风险问题,要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银行应于每月向金融办提供通过信贷征信系统获得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定开户银行须按月向市金融办上报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信息。
  第十六条 工商部门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定专人负责巡查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情况、合规经营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监管。工商部门在巡查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或其股东出资部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应当按照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规定规定,报请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认定和查处。
  第十七条 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协助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慎监管。市人民银行要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市银监分局按照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规定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第四章 违规处置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银监分局、公安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工商局、银监分局、公安局和县、区主管部门等单位如果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存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等方式获得入股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责成所在企业限期退出该股东股权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试点县、区要制定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
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为有效妥善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努力降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银监发〔2008〕23号、黑政办发〔2008〕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由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经营风险,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群众集聚上访,而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成立鹤岗市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中级法院、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金融办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其职责主要是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督导检查各小组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领导小组下设预警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司法救济组三个工作小组。
 (一)预警信息组。组长由市工商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金融办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
  1.定期收集整理各类涉及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信息资料,并作认真分析研究,为领导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
  2.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及时收集动态信息,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畅通信息渠道。
(二)现场处置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金融办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
  1.深入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做好有关解释、宣传、调解、劝导和行政指导工作,及时调查收集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等第一手现场情况资料,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2.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蔓延。
  (三)司法救济组。组长由市中级法院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抽调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
  1.开辟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贷款清欠司法裁决、强制执行专门通道,迅速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贷款清欠工作。
  2.组成专案组,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侦查,审理判决等相关工作。
  三、突发性事件处置程序
  (一)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金融办等部门通过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检查等信息采集渠道,注意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动态信息收集,并及时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对经发现的突发性事件苗头信息进行甄别、确认,经初步确认后,应立即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二)领导小组收到突发性事件苗头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启动预案指令由领导小组组长向成员单位下达。
  (三)下达启动预案指令后,各成员应立即到位,适时组织指挥各工作小组展开工作。
   现场处置组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查收集突发事件的起因、现状、发展趋势等第一手现场信息资料,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做好群众解惑释疑工作,防止因情绪激化形成群体性事件,把矛盾解决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同时要采取措施制止可能进一步扩大危害后果的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预警信息组要及时收集整理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并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分别报送省相关主管部门。
  司法救济组要迅速展开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贷款清欠司法裁决、强制执行工作,组织处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做好善后工作,认真分析事件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报告处置工作经过。
  四、工作要求
  (一)市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按照"顾全大局,团结一致,果断迅速,密切协作"的工作要求,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二)各工作小组要明确职责和分工,严明纪律,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必须保证在岗,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随叫随到。
  (三)紧急情况下,领导小组有权临时调配人员,分配工作,被指定人员不得回避、推诿。
  (四)处置行动应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做到"预警机制敏锐,信息反馈快捷,部门协作紧密,处置措施高效",力求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对外宣传、表态,由预警信息组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口径,统一安排,统一发布,不得擅自传播影响稳定团结的信息。
  (六)全体参与处置突发性事件的人员必须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听指挥。对突发事件不作为、乱作为或隐瞒不报,致使事态蔓延、恶化,对处置结果造成不利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试点县、区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