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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保护计算机软件设计思想/杨安进

时间:2024-06-29 11:3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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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保护计算机软件设计思想

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杨安进 律师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出现时间较晚的特殊的智力劳动成果,其法律保护与现代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正因为如此,各国对软件法律保护的具体形式都经历了探索的过程,并且目前仍处于活跃的探索之中。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跟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一样,将软件作为一种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这也与《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十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四条等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这些法律法规均明确或暗含规定,对软件的保护延及其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包含于表达形式中而高于表达形式的智力活动成果。
显然,这种等同于传统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经常很难真正保护权利人利益,甚至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相违背。原因在于:
1、计算机程序本身的特殊性。作为技术发展的产物,其价值本就不在于其代码表达,而在于其必须依赖相关设施执行后产生一定的实用功能和技术效果。因此,其不同于传统作品通过其表达本身的存在就能直接使人类受益。即使象在我国将软件列入作品保护,但还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中国人向外国人许可或转让著作权的,应遵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说明国家十分看重软件所包含的技术方案和技术信息。
2、随着手段的提高,在计算机软件领域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形式,或称广义的“侵权行为”,日益从简单的全部目标代码复制、抄袭部分代码或进行等同替换、进行反汇编等形式,发展到利用他人软件中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案,以相同或不同的计算机语言编码实现,从而规避对表达形式的侵犯。
3、随着技术的发展,软件对人类生活的贡献中,以及人的智力劳动对一个软件的贡献中,进行具体编码所占的比重急剧下降,而提出利用软件和相应的执行设备解决某个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思想、程序结构、观念、技术方案(以下统称为“思想”)等所具有的价值迅速上升。在现实生活中,软件总体设计师与具体编程工程师在素质要求、地位、薪水、影响力和贡献等方面的差异即为明证。这也是世界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4、软件伴随技术而生,必然始终并日益紧密地与社会生产力相联系,从而与作为单纯感性意识产物并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传统文学艺术作品分道扬镳,在法律保护领域上的本质差异会日益明显。一些国家已经将单纯保存于介质上的软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即是征兆。

因此,我们有理由预言,除某些特殊情况外,把计算机软件作为技术成果和技术方案进行法律保护,逐渐脱离作品的保护模式,将是个必然的趋势。但这个趋势有个合理发展的过程,很大程度取决于世界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因此并不表示现在的保护模式就是不合理的,需要强行破坏的。
在现有法律框架不能突破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使软件设计思想等智力成果得到保护,这是要讨论的重点。
在现行的软件侵权诉讼中,判断是否存在抄袭的情形,还广泛使用“接触+实质相似”的原则,而判断是否实质相似,主要是由技术专家进行代码比对,根据软件发布的先后、相同代码的数量、在整个软件中重要性、是否属于公知代码、是否属于有限的可供选择的表达形式等进行判断。这种判断方式与计算侵权的文学艺术作品中的抄袭字数没有本质区别,对软件设计中的思想一般不予考虑。
软件的设计思想除了存在于设计者的大脑中外,还会以各种方式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并为他人所感知,从而对其内容进行确定。没有外化或无法外化为有形物质形态的思想是不需要保护也无法保护的。有人认为,由于思想完全处于大脑中的主观意识形式,并由于其不能以外在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导致其不可捉摸和不确定,从而认为不能保护,这种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软件设计思想的外化形式大致有:
1、软件代码本身。即他人通过阅读代码,从而总结、归纳、推断设计思想。
2、软件执行中的一些技术状态。不仅指最终执行结果,还主要包括一些中间状态,他人通过测试、监控这些中间状态从而获知设计思想。
3、软件文档。如设计方案书、流程图、操作说明书、用户手册、程序注释、测试手册等。
4、其他形式的公布。如对软件或对包含软件的设备的演示、口头讲解、他人违反保密义务的透露等。

只要把握了上述几个渠道,就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在实际发生的侵权行为中,通过软件代码本身(包括代码化指令,符号化指令及符号化语句)、软件文档及他人违反保密义务的透露等形式比较多。现实中可以通过保护著作权、商业秘密、专利权等方式综合防范,以下分别讲述。

一、著作权
软件程序本身和软件文档都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如前所述,对软件程序本身只保护其表达,而不延及其思想,不包括其所体现的技术方案及技术信息本身,因此,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即软件的表现形式与所体现的思想已难以区分,且实现这一工具性的实用结果的途径又不是唯一的情况下,对程序表达的保护就是对思想的保护。对大部分软件而言不适用。
因此,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适用于文档。软件的设计思想通常集中而直接地体现于软件设计方案书、流程图、程序注释、测试手册等文件中。这些重要文档常被开发者严密控制,一般不向公众或软件用户出示,但软件开发人员很容易得到。因此,非法复制、使用这些文档的侵权行为,通常也就导致抄袭软件的思想。这种行为常因为软件开发人员的离职而发生。
不过,对这些重要文档的非法复制、使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取证,而且,体现于这些文档中的技术思想常可以通过软件设计人员的回忆而得以再现,不一定需要著作权法上所称的复制。
另外一些文档,如操作说明书、用户手册等,一般更多地是包含一些非实质性技术信息,但也或多或少地体现出一些设计思想,且通常都在包括用户在内的较大范围中传播,更容易被侵权者抄袭。而且,如果软件本身存在实质性抄袭的情况下,要对这些文档的表达形式进行实质性改变也有一定困难,或者需要一些创造性劳动,许多侵权者往往连这个工作都不愿意做,更容易发现侵权的痕迹和证据。
当然,要对上述这些文档进行著作权保护,首先要使之规范地符合作品的要件,比如要使之以纸介质或磁介质等形式保存,标注日期、设计审核人员、著作权人署名等,并尽可能对软件开发过程中各种中间形态、阶段、版本都完整保存这些技术文档。

二、技术秘密
只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软件设计思想一般都符合技术秘密的要件,从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技术秘密保护的好处在于可以使包含于程序和文档中的技术方案和技术信息本身得到保护,而不仅仅限于这些信息的表达形式。从这个角度来说,技术秘密的保护和著作权的保护并不冲突,可以并行存在。在实际中,虽然程序源代码明确受著作权保护,但许多权利人仍热衷于将其作为一种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进行技术秘密保护应当注意主要通过合同确定保密义务人的合理范围和保密信息的合理范围。
保密义务人的范围应当包括技术开发人员及项目管理者等聘用人员,被许可使用人,复制品购买者及最终用户等,主要限制这些人员自行实施或未经许可向他人透露包含这些技术秘密的内容,但不能因此这些人员的合理权利,主要目的是限制这些人员利用软件设计思想自行开发类似软件,或为他人利用软件设计思想开发类似软件提供其特有的便利条件。
保密信息的范围应当尽量表面抽象定义或泛泛而论,避免认定上的不确定性。最好结合程序、文档,将体现软件设计思想的实质性部分以技术性语言清楚地写明,可以是明确表达出来,也可以是约定一个没有争议的范围。
技术秘密的保护使得技术信息超脱其表达形式而使其本身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实践中,其与其他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样,面临一些共同的问题,比如公知技术的确认、泄漏秘密渠道证据的确认、法律不禁止的破解(如反向工程等)、实质相同或相似的认定等,导致在保护上也常颇费周折。


三、专利权
专利权的保护使得计算机软件找到了真正的法律保护的归宿,也使得以技术方案体现的软件设计思想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强有力保护。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均承认对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使得软件权利人对软件开发所投入的智力劳动得以突破其表达形式,将智力劳动精华的核心以绝对权的形式得到确认。
当然,专利法对软件思想的保护也是有条件的,除了应当满足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对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的形式和实质性条件之外,往往还附有以下条件:
1、程序必须与一定的硬件相结合(即属于包含程序的装置)形成技术方案,实现一定的实际功能,并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单纯的程序,或者单纯存储程序的介质,被认为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尚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2、包含程序的装置所实现的功能不能仅仅是一种智力活动(如单纯数学运算,商业经营管理模式,或按照已知方法求解物理量),或不具有技术意义(如仅具有美学意义的音乐、图画程序),也不能是依赖人的智力劳动才能实现其功能的装置(如根据交警对现场的判断进行的违章处罚系统)。
3、不具有技术意义的思想,如算法、数学模型、概念等,依然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范畴。

卫生部关于下发《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下发《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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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发[2000]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4号)的精神,积极做好地震灾害前的医学准备,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各项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保护人体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 (试行) 》,现下发执行。请你们根据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执行中对预案有何修改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

二○○○年八月四日

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务院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审议并批准的《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 14号)的要求,为贯彻抗震救灾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做好地震灾害前的医学准备,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群生命安全,减少伤残和死亡,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特制定本预案。
一、地震灾害前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策略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系统
1、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卫生部设立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由卫生部部领导任组长,部内有关司、局和部直属单位参加。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的建议;协调、指导全国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积极组织和协调全国卫生人力、物力、财力,对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进行紧急支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抗震救灾防病的日常工作。
2、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在卫生部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统筹安排部署当地的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3、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地震预测以及当地人口分布、卫生资源等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预案,做到组织、人员和措施三落实。
4、建立健全卫生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间的通讯网络系统,确保信息传递的高效、灵敏、畅通。
(二)建立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技术保障体系
1、制定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应急技术预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医疗和卫生防病专家,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的地震级别和造成的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的预测,全面评估本地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应急反应能力,依照《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应急技术预案。
2、组建抗震救灾医疗救护队。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分别组建抗震救灾医疗救护队和预备队。医疗救护队要以创伤外科为主,适当配备其它相关专业的临床医护人员。负责灾害地区指定区域内伤员的分级救治和转运,开展医疗服务与相应的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3、组建抗震救灾卫生防疫防病队。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防病机构,要组建抗震救灾卫生防疫防病队和预备队,卫生防疫防病队要由流行病、免疫接种、消杀灭以及环境、饮水、食品和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和相关的检验、药械供应等人员组成。承担指定区域内的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4、抗震救灾医疗救护队和卫生防疫防病队要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消杀灭药械、预防用生物制品,检验设备和试剂等个人防护物品和必备的生活物资,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
5、开展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为了提高医疗救护队与卫生防疫防病队的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知识的专业培训,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调整。
(三)建立地震灾害医学信息资料库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发生后,可能危及生命与健康的信息资料,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供决策和指导抗震救灾防病工作的进行。
地震灾害医学信息资料库应包括以下内容:
*人口分布和生命统计资料;
*卫生资源配置、疾病动态、传染病监测资料;
*急救中心(站)的应急能力及医院的专科特色和编制床位资料;
*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传染病科、病原微生物保藏和研究单位;
*重点传染病的动物宿主和病媒生物的分布资料;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资料;
*放射性物质、照射源及核设施分布资料;
*饮用水源及食品储藏分布资料;
*水库、河流、湖泊、水井的分布资料;
*污水、垃圾和粪便处理场所;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防病药械的储备资料;
*其它相关资料。
(四)做好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所需的经费、药械、血源、物资的筹集、储备和管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预测地震可能波及的范围,提出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所需经费的测算,药械和物资的储备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安排落实。组建应急献血队伍,建立安全的血源储备。特殊医学紧急事件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泄漏、放射性污染等)应急监测及处理设备的储备。协调有关部门对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的防治药品、设备和消杀灭药械等物资建立网络化管理机制,保障应急供应。
(五)加强医疗救护与疾病控制机构设施和设备的抗震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要提高医疗救护与疾病控制机构设施和设备的抗震能力,要对重点的医疗救护与疾病控制机构的重要的建筑物、药械储存场所、重要仪器设备和有毒有害物品保藏设施等进行抗震能力检测,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要提出解决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其在震后的正常运转和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六)开展医学自救、互救和卫生防疫防病的科普知识教育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卫生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和红十字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对公众进行有针对性的震时医学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疫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在特定地区还要进行毒物防护、放射防护等方面知识的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应激承受能力。
(七)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也应该参照本预案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的应急措施
(一)紧急启动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组织系统和保障体系
1、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实施分级管理。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地震发生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所设立的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紧急启动,根据所制定的预案,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应急工作。当地震灾区发生特殊医学紧急事件(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中毒、核泄漏造成的放射性污染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事件危害范围和危害严重程度,必要时卫生部组织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或者中毒控制中心向地方提供技术支援,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要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的援助。卫生部指导灾区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必要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灾区的实际需要提供紧急支援。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卫生部救灾防病领导小组,从全国积极组织协调相应的卫生资源,为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提供支援。
2、各级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在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对地震灾害进行快速医学评估,确定灾害所引发的重点卫生问题,调配相应的专业救援队伍。
(2)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3)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并接受社会各界为地震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捐助的资金、防治药品器械等,为地震灾区提供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紧急救援。
(二)地震灾区的医疗救护
在当地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挥领导下,当地医疗救护力量与派往灾区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其他医疗救护队相互配合,划分抢救区域,重点抢救重伤员,突击救治中、轻伤员,对灾区伤员进行分级医疗救护。
1、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护人员要及时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在脱险的同时进行检伤分类,标以伤病卡,并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
现场抢救的主要措施是止血、包扎、固定和合理搬运,准备转运至适宜的灾区医院。
2、早期救治。灾区医院对接收的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包括纠正包扎、固定,清创、止血、抗休克、抗感染,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
灾区医院要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及时上报。
3、伤员后送。超出灾区医院救治能力的伤员,灾区医院要写好病历,在卫生部救灾防病领导小组或省级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后方医院,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三)地震灾区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地震灾区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卫生防疫防病专业人员实施卫生防疫措施。
1、紧急建立震后疾病监测系统,组织开展震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防制措施。
2、加强疫情报告,实行灾区疫情专报制度。在灾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按要求向指定的卫生机构报告疫情,对重点传染病和急性中毒事故等实行日报和零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和特殊医学紧急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应同时上报卫生部,以便及时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处理,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3、加强饮水卫生监督管理。及时确定可供饮用的水源,定期开展饮用水源的卫生状况监测。对分散式供水用漂白粉或漂白粉精片等进行消毒。
4、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对灾区的食品要进行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食品,消除食物中毒的隐患,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
5、指导开展环境的卫生清理。加强灾民聚集地的厕所及垃圾场的设置和管理。尽量利用尚存的储粪设施储存粪便,在灾民聚集地选择合适地点搭建临时应急厕所,并及时对粪便进行卫生处理或掩埋。肠道传染病病人的粪便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做好人、畜尸体的掩埋,对患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当发生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泄露或放射性污染时,要组织专业人员尽快判定危害范围,开展监测,指导防护。
7、加强对蚊、蝇、鼠等病媒生物的监测,安全合理使用杀虫、灭鼠药物,采用多种措施,及时有效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8、认真做好对参加救灾防病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身防护。
(四)开展卫生防疫防病知识的宣传
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对灾区群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卫生防疫防病知识的宣传,最大限度地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群众自身防护、自我保健意识和心理调节能力。
三、地震灾害后期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一)开展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1、派往灾区的医疗救护队在完成医疗救护任务撤离灾区前,须做好与灾区医疗机构的交接工作,确保灾区伤病员医疗工作的延续性。
2、灾区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灾区伤病伤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1、继续做好灾区留治伤病员的治疗工作。可以采取门诊、巡回医疗、家庭病床等多种形式,对伤病员进行检查、治疗,同时还要对发现的漏诊伤病员及时治疗。
2、对于转送至后方医院的伤病员,进行系统检查,优化治疗措施。对需要长期治疗的伤员制订出相应的康复治疗计划。根据灾区恢复情况,后方医院可按照卫生部救灾防病领导小组或省级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将基本痊愈的伤员分批转送回当地,并与当地医疗机构做好衔接工作。
3、当地医疗卫生人员须对伤愈出院的伤病员进行回访、复查,对有功能障碍的伤员指导他们科学地进行功能锻炼,促进康复。对因地震造成精神疾患的病人给予心理康复治疗。
(三)灾区的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与健康相关的灾害后果评价,继续做好卫生防病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
(1)要尽快恢复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强对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2)继续加强灾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临时组建的疾病监测系统的工作要逐步移交给恢复重建后的卫生防疫防病机构。
(3)加强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及时评价和反馈监测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法定报告传染病、人口的暂时居住和流动情况、主要疾病的流行动态、居民临时居住地周围的啮齿动物和媒介生物消长的情况等。
2、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整治临时居住区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运垃圾污物,做好人畜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消灭蚊、蝇孳生地,开展居住地及其周围的灭鼠工作,努力消除传染病可能发生或传播的条件。
3、加强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监督管理。
(1)强化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经销卫生监督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2)尽快恢复和重建饮用水供应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和临时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质,保障供水安全。
4、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督与指导。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公共场所、城市规划的卫生监督与评价;控制职业危害,加强放射源的清理核查,恢复和完善对放射源的许可管理。
5、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非灾区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来自灾区的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播散。灾区医疗卫生单位要对返回人员,加强传染病监测。
6、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服药。尽快恢复和重建计划免疫设施和冷链系统。要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接种或普服药物工作,提高人群保护能力,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尽快恢复受灾地区计划免疫的常规接种,尤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查漏补种,保护易感人群、消除免疫空白,防止计划免疫所针对的疾病的暴发、流行。
7、继续深入开展卫生防疫防病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病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帝国政府关于建设公路桥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中非帝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帝国政府关于建设公路桥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帝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非帝国政府发展交通事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中非帝国政府在洛巴耶河上建设一座公路桥。

  第二条 建设公路桥的考察、设计所需的费用和由中国提供的设备材料费用以及施工机械耗损费,在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四日中、中非两国政府签署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三条 建设公路桥所需的当地费用按中、中非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九月七日和二十九日换文的规定办理。该项费用包括:当地材料的购置费及其运输费;中方提供设备物资到港后的一切费用及从港口至工地的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及有关费用;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以及为实施本项目在中非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中国政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中非为建桥提供技术援助,其待遇和工作条件按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和二十三日换文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公路桥的具体位置、桥型、主要技术指标、为建设该桥的双方分工以及费用结算办法等事宜,由双方另行商签会谈纪要加以规定。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非帝国政府代表
     李  石               勒布代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