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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律师实务——针对上市公司的企业并购/唐清林

时间:2024-07-07 17:39: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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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律师实务——针对上市公司的企业并购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所谓上市公司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先后成立,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证券市场开始形成。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深化使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的数量急速增长,证券市场的容量迅速增大。随着西方并购理论的普及和企业自身资本以及产业整合的需要,我国的上市公司并购不断发展。根据我国上市公司并购在不同时期的发展特点,我们可以把上市公司并购的历史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1993年到1998年的探索阶段
这期间统一的证券市场逐渐形成,上市公司的数量较少,国外的并购理论还没有普遍为人们所接受,企业也缺乏把并购作为战略手段的意识。由于国有股和公有性质的法人股的转让牵涉到非常敏感的政治问题,因此,上市公司并购的案例不多。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1993年9月30日深宝安收购了延中实业。这是我国第一例上市公司并购案例。这个阶段的特点是:(1)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使得并购行为很不规范;(2)并购的支付手段主要是股权无偿划拨、现金支付和以资产换股权;(3)并购对象从二级市场流通股逐渐过渡到国有股和法人股;(4)并购的动机主要是获取上市公司的壳资源。
  二、1999年到现在的规范和发展阶段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问题,《证券法》专门在第四章对其进行了集中规定。《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并购起了很大的规范作用。2002年12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施行。这两个办法与《证券法》一起架构我国较为完整的并购法律体系。这对优化上市公司资源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上市公司并购的数量大大增加。这个时期的特征是:(1)并购动机不再限于获取“壳资源”,战略性并购不断涌现;(2)并购过程由于受到《证券法》等一系列并购法律制度的严格规制,不规范的现象大大减少;(3)越来越多的绩优公司成为并购的对象;(4)政府在并购中的地位有所下降,但依旧占据主导地位;(5)新的并购方式不断涌现。通过收购母公司间接并购、司法拍卖、MBO收购、吸收合并整体上市、自然人收购上市公司等并购方式纷纷出现。  
第二节 上市公司并购的动机
一、便利融资
上市公司并购完成后,并购方一般都会想方设法谋求增发新股或配股,实现从资本市场融资。由于我国的融资渠道有限,而利用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或配股不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负债,同时有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因此,便利融资就成为上市公司并购的主要动机。
二、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
当并购方与上市公司同属一个行业或者双方业务有很强的关联性的时候,通过上市公司并购,并购双方以各自核心竞争优势为基础,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强化核心竞争力,产生一体化的协同效应,大幅提升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从而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在二级市场套利
有些并购方进行上市公司并购不是为了长期控制上市公司,而是采取各种手段使上市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上涨,再将上市公司股票抛售,从而实现在二级市场套利。
四、进行关联交易
并购方在完成上市公司并购以后,就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使上市公司高价收购控股股东的资产或其他关联公司的资产,或者要上市公司为其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这实际上是要中小股东为控股股东买单。
第三节、上市公司并购的基本情况
一、政府在上市公司并购中占绝对主导地位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是国有企业,这导致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国有企业。由于政企职能不分,政府就通过控制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国有企业来控制上市公司,从而在上市公司并购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政府控制上市公司并购造成许多不利影响:第一,使得上市公司并购带有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或行业保护主义。上市公司并购不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利益,而是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各级政府利益常常成为延缓或阻碍并购的决定因素,使资本市场缺乏应有的公平和效率;第二,政府在上市公司并购中经常采用优势企业并购亏损企业的战略,使得优势企业不仅承担沉重负债,还要承担沉重的社会包袱。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规律,削弱了优势企业的竞争力;第三,政府充当上市公司并购活动的主体,不但使得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企业目标和利益无法表达,还导致一些政府腐败行为。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投机性较强
许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并不是为了资产正常组合的需要,而是出于短期的投机性目的。有些企业是为了享受国家和地方鼓励并购的信贷和税收优惠政策,还有一些公司为了达到配股资格或是为了避免掉入亏损行列,以并购重组获取虚假利润,以此来保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这些投机性并购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第一,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二,损害产业整合的功能;第三,耗尽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融资能力每况愈下。 
三、并购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第四章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了集中规定。2002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相继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年11月29日又颁布了一系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配套法规。这标志着一个比较完整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四、获取壳资源仍然是主题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并购中,获取壳资源一直是不变的主题。原因如下:第一,由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公司上市实行审批制,造成上市公司数量的有限。而获得上市公司,就意味着可以通过增发新股或配股从资本市场上融资,这对融资困难的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第二,上市公司本身具有很大的价值。比如上市公司的资产价值、商标价值、商誉、广告效应、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占有的市场份额。 
五、协议收购非流通股的方式占主导地位
西方证券市场是要约收购流通股为主要并购方式,而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并购方式是协议收购非流通股。原因有二:第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由于历史的原因,被分割成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流通股。而国有股和法人股占到股权结构的2/3,但又不能在证券市场流通。通过要约收购控制占股权比例1/3的流通股无法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二,《证券法》规定每收购流通股的5%就要公告一次,这无疑会增加市场的投机行为,人为抬高流通股的股价,从而使要约收购流通股的成本增加。  
第四节 上市公司并购的模式
一、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上市公司收购模式,也是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一种主要途径。这与我国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分割的国情密切联系。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这两部分非流通股占到股本总额的2/3,一些企业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从而实现买壳上市的目的。在协议收购中,并购双方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进行,而是通过私下谈判达成并购协议。协议收购通常采用以下操作模式:1.现金支付方式。并购方直接向被并购方支付现金,从而获得被并购方的股权;2.换股并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支付方式进行。”这就使得通过股权交换收购上市公司成为可能;3.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以达到控股上市公司的目的。这是一种上市公司并购的迂回战略;4.上市公司原母公司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权出资,与收购方成立合资公司,由收购方控股。
二、要约收购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都规定了要约收购,但由于要约收购成本太高以及强制要约收购豁免制度的存在,直到2003年6月,我国才出现第一例要约收购(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南钢股份)。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和资本市场股权结构的改变,要约收购在未来一段时间会逐渐增加。
三、无偿划拨
无偿划拨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并购模式。这种模式经常发生在属于同一级财政范围或同一级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国有企业和政府之间,国有股的受让方一定是国有独资企业。政府在上市公司并购中使用无偿划拨的方式,其目的是实现国有资本的战略重组,或者是利用优势企业改善亏损的上市公司。
四、通过资产管理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证监会2002年11月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26条规定:“通过资产管理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披露资产管理合同或者类似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这是我国法规第一次明确把股权或资产的委托管理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我国目前的股权托管主要是配合股权转让的一种手段,托管期限一般是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到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为止。通过股权托管,收购方可以提前入主上市公司。 但是,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与收购人签订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借“股权托管”或者“公司托管”之名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先行转移给收购人,导致收购人在未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前,已经通过控制相关股份的表决权而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不依法履行其控股股东职责,而收购人虽然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但是不承担控股股东的责任,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为收购人恶意侵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提供了条件。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办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证监会2004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禁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五、因执行司法裁决而对上市公司股权拍卖,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可见,拍卖是法院执行上市公司股权的唯一方式。因此,通过拍卖的方式也可以收购上市公司。
六 、定向增发股份
向并购方定向增发新股也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方式。如果定向增发的股份数量达到相当比例,并购方就可能成为控股股东。
七、一致行动人收购
证监会2002年9月28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因此,一致行动人收购也是上市公司并购的一种途径。
八、通过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公开征集受让人,可以利用竞价转让的优势实现股权转让利益的最大化。当前主要是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公开征集受让人。这种方式将会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重要选择。
九、债转股方式
并购方通过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债务,再将债权转换成股权。如果控制的股权达到相当比例,也可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收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共同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长期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注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建设,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法规清理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及时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清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3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成效明显。各地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执法,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统治理整顿,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和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88个地市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26个地市级和50个县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源性致病生物等方面的154项指标开展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的基本状况。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312个医疗机构建立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建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测范围覆盖31个省(区、市)的144个主要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我国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55.1亿元专门用于支持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建设,强化了检验仪器配备,各系统的检验能力得到提高。截至2010年年底,隶属于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7个部门、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达到6300多家(其中专门食品检验机构近1000家),拥有检验人员6.4万名。
  6.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不断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处置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同时,密切监测食品安全舆情,迅速组织核查问题线索,及时稳妥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圆满完成了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抗灾救灾以及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7.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研究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发布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已拓展到各省(区、市),启动了乳制品、肉类食品、葡萄酒、调味品、罐头、饮料行业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实施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级监管。建成了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发布平台,发布了《信用基本术语》、《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等9项国家标准。
  8.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得到加强。深入开展了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集中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及其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及查处进展情况,增强了社会公众消费信心,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核查了大量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主要问题。
  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人才队伍、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食品行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基础薄弱,产地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质量安全控制投入不足,管理能力不强,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滞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然较多,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1.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我国的食品管理体系主要是围绕保障食品供给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滞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环节较多,在实践中还存在监管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综合协调机制仍待完善,一些地方还没有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各监管环节衔接不够紧密,监管力量分散,缺乏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监管效率较低。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不完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2.监管能力较为薄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一线执法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还存在大面积空白,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室环境条件不能适应检测需要,一些检验机构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信息难以共享,高端检测仪器设备大量依赖进口,难以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此外,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发布不畅,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不够,应急队伍装备落后,快速反应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法规和标准体系有待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畅,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仍需加大。地方性法规制定滞后,大部分地区尚未制定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部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存在缺失、滞后、重复以及相互矛盾的问题,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及制修订任务繁重,相关投入尚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4.风险监测评估和科技支撑能力仍需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起步较晚,风险监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点数量、监测范围、监测技术机构数量和能力等与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仍然薄弱,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有待加强。对食品安全规律的系统性研究不够深入,食品安全管理理论与方法、检验检测技术与设备、过程控制技术等领域的研究相对不足,科研成果应用前安全性评估不够,基础数据缺乏,食品安全隐患识别能力不强。
  5.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亟待加强。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法制观念不强,责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甚至不讲诚信、见利忘义、违法犯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仍需加强。食品安全培训体系尚不健全,培训机构和师资较少,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对各级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普遍不足。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基础知识水平仍需提高,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亟待加大。
  二、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升能力、标本兼治,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责任,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整合资源,强化科技支撑,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全程监管的能力,推动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二)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进行总体部署,统筹食品产业发展与食品安全监管,统筹不同区域、不同环节、不同层级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合理布局食品安全监管资源,重点加强市、县两级监管能力及农村、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区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对监测、检验等能力建设投入力度。
  2.整合资源、突出重点。有效整合存量资源,挖掘潜力,提高效率,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信息、监测、检验、科技、宣教等资源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整体能力。突出建设重点,科学配置增量资源,坚持节约高效,避免重复建设。
  3.规范建设、科学监管。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基础上,科学制定相关能力建设标准,健全监督机制,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照标准严格执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与运行的规范化。加大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科研攻关力度,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方法。
  4.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设任务。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规划》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周密计划,分级分步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5.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调动行业企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积极性,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普及水平,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三)建设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预防为主、全程覆盖、责任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米、面、油、蔬菜、肉、乳品、蛋、水产品等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良好,食品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城乡居民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具体目标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全面完成装备配备的标准化建设,监管执法水平明显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处置能力进一步增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处置。
  2.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完成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
  3.风险管控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建立起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防御体系。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监测点由344个扩大到2870个;监测样本量从12.4万个/年扩大到287万个/年。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由312个扩大到3120个,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汇总单位由274个扩大到3236个。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蔬菜、水果、茶叶、生鲜乳、蛋、水产品和饲料国家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数量达到每万吨3个样品,出栏畜禽产品达到每万头(只)3个样品,监测抽检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大中城市和重点产区。
  4.国家级风险评估机构建设成为人才结构合理、技术储备充分、具有较强科学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食品安全权威技术支持机构,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等方面的技术保障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能力显著提高,满足监管工作需要,以国家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市、县级检验机构为基础,布局合理、全面覆盖、协调统一、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水平明显提升,基层检验机构和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比重显著提高,部分自主化高端产品进入省级、国家级检验机构。
  6.“三品一标”(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下同)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例从30%提高到60%。
  7.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均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和代理商均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8.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全面建立,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所有食品经营者和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用档案实现电子化。
  9.乳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经营单位。肉类蔬菜电子追溯系统覆盖全国城区人口100万以上以及西部城区人口50万以上城市。酒类产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试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所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10.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显著提高。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不少于40小时;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总体布局与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着力建成较为完善的法规标准、监测评估、检验检测、过程控制、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应急管理、综合协调、科技支撑、食品安全诚信和宣教培训等10个体系。
  (一)法规标准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法规清理工作,加快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促进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完成食品召回、退市食品处置、食品安全可追溯、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报告、食品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诚信和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畜禽屠宰、进出口食品、粮食、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修订。推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加快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完善食品安全刑事侦查和立案标准等相关配套规定,提高刑事责任追究效率。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打击震慑力度,依法从重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尽快完成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加快重点品种、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实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各地要根据监管需要,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机构建设,完善标准管理制度,严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加强标准制定中的风险评估工作,提高标准科技水平。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促进标准落实。积极推动标准研究中的国际合作,持续开展与国际食品法典及相关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的系统对比研究,参与国际食品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适应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二)监测评估体系。
  完善风险监测体系。依据食品安全法,整合各部门监测资源,建立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统一、有计划的监测。完善卫生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统一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统一监测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统一规范监测数据的报送、归集、分析和发布。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共享。完善数据报送网络和报送方式,逐步实现数据电子化实时报送,提高报送时效性,促进数据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共用。严格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的代表性、连续性、系统性。加强对监测数据的评价分析,重点强化食源性疾病发病趋势及病因分析,提高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推动监测与监管的联动衔接,将监督抽检数据纳入监测数据统一分析,实现监测结果向监督执法环节及时反馈,提高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健全风险评估体系。提高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能力,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风险评估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系统开展总膳食调查和食物消费量调查,逐步提高食品安全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以及风险特征描述的整体能力,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
  科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和机制,加强风险预警相关基础建设,完善风险预警渠道。以现有资源为基础构建和完善预警所需信息数据库,逐步提高预警能力。在综合分析研判监管执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等信息基础上,分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
  (三)检验检测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增强检验技术服务的独立性,使各类检验机构向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同等检测服务;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新建检验机构,避免重复建设。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序推进政府所属食品检验机构社会化。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发展。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有关要求提高自检能力。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检验结果的公信力。推进食品检验信息共享,要求承担政府委托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逐步连接入网,推动检验报告、数据电子化,实现实时调取、查询。
  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加大监督抽检经费保障力度,科学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根据风险监测结果、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投诉举报线索等,确定监督抽检重点,加大对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食品和原粮、米、面、油、蔬菜、肉、乳品、蛋、水产品等大宗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地域间、部门间监督抽检计划的协商、结果通报和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抽检。规范食品快检设备和技术认定,明确快检设备生产资质要求,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快检设备的配备和应用,提高抽检针对性和效率。
  推进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重点支持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项目,通过集中招标、市场换技术等办法,采取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等方式,力争在高性能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方面有所突破,着力缓解我国中高端检验仪器设备长期依赖进口、价格昂贵、维护成本高等问题。
  (四)过程控制体系。
  加强食品产业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提高各环节监管能力。严格市场准入,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强化食品安全源头管理,继续推进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调查和评价,加快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分工作,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分级管理。强化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严格控制禁限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扎实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工作,使全国优势农产品主产区规模以上生产主体基本实现标准化,大幅度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面积,增加“三品一标”产品总量规模,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准入,对定点屠宰企业关键生产环节开展实时监控,促进屠宰企业规范化生产;加强对牛、羊、禽类屠宰的监管。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完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风险监测和排查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系统性和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防控和处置。加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强化食品集中交易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监管,加强产销对接,提高食品储存、运输、流通的质量安全控制。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量化分级管理,积极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强化加工制作的过程控制要求;在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餐厨废弃物规范化处理。制定各环节监督检查操作规范,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实施过程监管的主要内容,细化监督检查要求。完善食品退市、召回制度,加强对问题食品处理过程的监督。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相关认证,严格认证管理。完善产业政策,推进结构优化,不断提高食品产业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建立健全追溯制度,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生产经营记录,加强各环节衔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运用物联网等技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系统,统筹规划各类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统一追溯编码要求,保证追溯链条的完整性和兼容性。逐步建立全国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验证验票管理体系,推动建立资质证明、检验报告等电子查询系统。
  (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完善进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强化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测,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进一步完善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严格实施准入制度,加强对出口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检查、评估,有效实施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制度,确保相关企业依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健全国外食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销售商信誉记录,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推进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应用,有效实施对进口食品的追溯管理。进一步健全源头备案、过程监督和产品抽检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在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监管措施、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六)应急管理体系。
  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检验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效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设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队伍为专业力量,以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体系。
  (七)综合协调体系。
  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晰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消除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中央与地方及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健全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信息通报、隐患排查、应急联动、事故处置等机制;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案协作机制,推动公安机关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案件侦办队伍。选择若干市、县开展综合执法试点,通过相对集中监督执法人员和设备等方式,充分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促进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和分散的问题。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地方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定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强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年度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相适应的人员,保障经费和工作条件,提升各级、特别是基层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水平。加强对重点食用农产品产区、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的监管;强化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薄弱地区的监管,推进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加强餐厨废弃物综合治理,推进资源化利用。
  (八)科技支撑体系。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提高科研水平,为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撑。加大支持力度,加快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科技难题。推动食品安全学科建设,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教育,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化食品安全科研队伍。整合行政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各方面科技资源,集中力量打造高水平食品安全科技平台。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促进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的开发、共享和高效利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及时引进、吸收、利用国际先进技术成果;增强食品安全科技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自主化水平。建设食品安全科技数据库,收录食品安全基础数据和科研成果,实现食品安全科研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综合示范建设,推动食品安全科研成果的运用,加强科研成果使用前的安全性评估。建立国家食品安全专家库,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手段,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九)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细化并落实主体责任。依托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和身份证信息,全面建立并动态更新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细化完善档案记录信息,逐步实现信用档案电子化和全国联网。加快食品生产经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奖惩机制。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融资信贷、用地等方面予以限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技改投入、品牌培育等方面予以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培育食品安全诚信文化。
  (十)宣教培训体系。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宣教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科普宣教,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对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加强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培训。加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对各级检验机构、特别是市县级检验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食源性疾病诊疗技术培训。鼓励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等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建立有效的风险交流机制,畅通交流渠道,强化政府、企业、公众、媒体等之间的交流。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解疑释惑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支持媒体科学、准确、客观地进行相关报道,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认真核实、查处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发现重大线索的新闻媒体给予奖励和表彰。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设立乡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批评、建议渠道,推行有奖举报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健全食品安全投诉的快速受理、高效处置机制。
  四、重点建设项目
  “十二五”期间,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建设9个涉及全局、部门和地区难以独立解决的重点项目。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能力建设,加快清理整合现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重点做好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控制标准、农药和兽药残留标准、致病微生物标准、食品污染物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和重点产品标准等的制修订工作。
  (二)监测评估能力建设。
  逐步增设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网点,扩大监测范围、监测指标和样本量,使风险监测逐步从省、市、县延伸到社区、乡村,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建立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及时、完整收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粮食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风险、保健食品质量安全、餐饮消费环节食品风险、食源性疾病等监测数据、有毒有害物质及其毒理学数据和总膳食调查数据。改善国家级风险评估机构工作保障条件,通过有效措施吸引优秀专业人才,重点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监测质量控制、风险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评估预警技术研究与应用、信息技术应用、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领域的能力建设。
  (三)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统筹考虑地域分布和实际监管工作需要,按照“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各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以提升现有检验机构能力水平为主,统筹、强化各级食品安全检验能力,特别是加快最急需、最薄弱环节以及中西部地区和基层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重点解决“检不出、检得慢”的问题。总体上,使若干国家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和仲裁检验能力;各省(区、市)具备较高的食品安全检验分析能力和一定的研发能力,具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全项目确证检验能力;各市(地、州)基本具备按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开展检验的能力,具备对当地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质量安全项目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快检能力;各县(市、区)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具体建设任务通过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专项建设规划落实。
  积极稳妥地推进县级检验资源整合,鼓励省、市级检验资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合。选择若干市、县试点探索食品检验资源优化整合的有效模式,实现统一利用人员设备,统一计划安排检验任务,统一归口管理检验经费,共享检验信息。对于在检验资源整合方面取得成效的地区,国家在建设资金上给予优先支持。
  (四)监管队伍装备标准化建设。
  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强化省、市、县三级监管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标准化配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填平补齐、适用适宜的原则,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设备、通信设备等,满足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特别要加强县级监管队伍快检设备配备,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针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特殊性,加强稀缺检测试剂、急救药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国家食品安全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配送的能力储备,缓解重要应急物资峰值需求,减轻经常性储备压力;完善应急物资调拨与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五)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
  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先行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酒类产品、保健食品等方面实现电子追溯,并逐步拓展到其他重点食品品种。
  1.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全国联网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直至销售终端全程实时追踪监控,确保在任何环节都能对产品快速辨别真伪。推进生产流通企业电子信息追溯设施建设。选定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识别、记录和交换追溯信息,并与执法信息平台衔接,实现重要数据在企业、市场与政府部门间的共享;建设统一的信息查询系统,便于消费者、政府部门等各方面查询。
  2.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以蔬菜、肉类和淡水鱼等“菜篮子”产品为重点追溯对象,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域追溯信息共享,形成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工作网络。在生产环节,积极引导生鲜农产品重点产区及“三品一标”产品和“三园两场”(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等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在所有生鲜农产品重点产区及标准化示范区全面推行农产品标识准出和生产档案信息化管理。在流通环节,支持有条件的城市从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入手,强化农产品标识准入管理,推进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电子化。以统一追溯技术标准为手段,加强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实现各环节追溯信息互通共享,打造从种植养殖源头到消费终端的全过程追溯体系。
  3.酒类电子追溯系统。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推动、便捷追溯、品牌示范”的原则,应用互联网等技术,建立全国酒类电子追溯系统;选择若干品牌知名度高的酒类商品开展溯源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在生产环节初步建立酒品防伪与追溯管理的一体化解决方案,在流通环节健全批发过程信息管理网络,在零售与消费服务环节健全经营者履责和消费者监督的复核机制,为在全程建立信息关联、责任衔接、查证可信的酒类流通物联网打下基础,初步实现酒类商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4.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在试点基础上,建成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追溯管理平台,实现生产经营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实施产品许可、生产许可、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电子化管理,形成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直至销售终端的全过程电子追溯链条,实施全过程监控。引导、督促企业落实生产经营各项制度,鼓励生产企业开展电子防伪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和投诉系统,鼓励社会各方面查询与监督。
  (六)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根据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统一部署,建立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见下图)。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由一个主系统(设国家、省、市、县四级平台)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子系统共同构成。主系统与各子系统建立横向联系网络。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198888.htm

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示意图

  国家级平台依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设;省、市、县三级平台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要求设计,由同级食品安全办组织建设。各级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主系统功能要求建设子系统。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主系统与各子系统对接,并延伸到信息使用终端。主系统要实现对各子系统数据的实时、全权调用,可实时向各类终端发布预警等信息。各子系统通过主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该平台基础上扩展功能。
  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要按照分步实施、逐步融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采取主系统和子系统共同规划设计、各有关单位分头组织建设的方式进行。“十二五”期间,优先开展监测检验、监管执法、法规标准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
  (七)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或专项等渠道,加大食品安全科技研发投入,集中力量重点开展7个方面的科技攻关。一是在食品安全管理理论与方法研究方面,重点研究食品安全战略、监管体制机制、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关键政策等,确立我国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二是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方面,重点研究风险评估技术,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风险评估和高风险污染物暴露评估,建立相关评估模型和数据库,获得我国污染物暴露评估国家参数。三是在食品安全标准研究方面,重点开展重要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微生物等相关基础性研究和食品添加剂技术必要性研究。四是在检验检测技术和装备研发方面,重点研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及非法添加物检测技术,研发新型快速检测、在线监测控制、食物中毒综合诊断技术和设备。五是在食品安全预警、溯源技术研究方面,重点研发食品安全预警系统、溯源防伪信息数据系统和食源性疾病溯源系统。六是在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方面,重点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产地环境污染因素修复与净化、大宗食用农产品重金属、霉菌和生物毒素等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新型农业投入品。七是在食品生产流通过程控制技术方面,开展具有生物累积效应的食品污染物在食物链中的迁移转化规律及控制技术研究和耐药菌耐药机理研究,研发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储存过程中有害物质的风险控制技术和装备。
  (八)食品安全培训能力建设。
  依托各级行政学院、党校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开展对地方各级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业务骨干的食品安全定期轮训。加强培训能力建设,充实师资力量,开展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编写食品安全培训教材,开设食品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增加专业教学设备,配备相关实验仪器和模型,建设必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物与模拟训练系统。
  (九)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能力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科普资源建设,整合科普挂图、科普影视作品、科普展览、科普宣传册等优质科普资源,为开展经常性和应急科普宣传提供充足的科普资源储备。基于互联网搭建食品安全科普资源支撑平台,开设食品安全网络科普宣传栏目,为基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权威、便捷的数字化科普资源共享服务。着力打造一批精品科普栏目、节目、宣传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加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建立食品安全科普专家库,定期为社会各界提供科学、权威、及时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利用“科学家与媒体面对面”平台,提高媒体科学传播能力,及时解疑释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规划》任务,明确建设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全面实现各项目标。
  (二)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相匹配的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中央投入向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倾斜。严格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经费,确保资金高效、合规使用。
  (三)完善政策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加强政策之间的衔接协调,保障《规划》顺利实施。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相关地区、行业和企业积极参与《规划》重点项目的建设。
  (四)强化指导衔接。
  切实发挥《规划》对“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指导作用,加强相关国家专项规划、部门规划和地方规划与《规划》的有效衔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与《规划》衔接,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五)严格督查评估。
  将《规划》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对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加强督促检查、中期考核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5年4月1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深圳市分局:

上海市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紧急请示》(上海汇发[2005]50号)和深圳市分局《关于境外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相关问题的请示》(深外管[2005]60号)收悉。鉴于两分局请示的内容均涉及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为指导各分局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中境外机构、人民币贷款和保证的含义

《通知》中的境外机构既可以是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境外自然人。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除指单纯意义上的人民币贷款外,还包括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保函和贸易融资等项下人民币授信额度等。境外机构提供保证的形式,除信用保证外,还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但不得违背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抵押质押的限制性规定。境外机构以安慰函等形式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用支持,只要这种信用支持涉及未来的实际外汇履约及其结售汇问题,均需要按《通知》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关于2005年4月1日以前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处理原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发布实施的《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的规定,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各方当事人分别为: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人民币贷款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借款人)、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担保方)。

因此,2005年4月1日以前境内中资银行人民币贷款已经接受境外机构外汇担保的,直至该项贷款结束,均按照银发[1999]223号文件办理,即:债务人不需要办理或有债务登记手续;如果发生担保人外汇担保履约,中资银行自行办理履约外汇结汇;担保人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时,不受其“投注差”限制。

2005年4月1日以前,其他境内金融机构是否可以接受境外机构外汇担保发放人民币贷款,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已经发放了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且境外机构已经履约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境外机构可以根据外汇担保合同约定向境内金融机构履约;

(二)境内金融机构收到的履约外汇不得兑换为人民币,待将来适当时机通过购买人民币营运资金统一解决;

(三)债务人在担保人履约后产生的对外债务,如在其“投注差”以内,外汇局在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债务人进行适当处罚后,可以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

(四)债务人在担保人履约后产生的对外债务,如超出“投注差”, 所在地外汇局在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债务人进行适当处罚后,可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如债务人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基础上,可按特殊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批准债务人偿还担保履约款。

三、关于2005年4月1日以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展期的处理

2005年4月1日以前境内金融机构发放人民币贷款已经接受境外机构外汇担保,且在4月1日以后需要办理展期的,均按一笔新的贷款和担保进行处理,债务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或有债务登记。

债务人未办理或不能办理或有债务登记,在人民币债务违约,担保人履约时,对于贷款行是中资银行的,中资银行自行办理履约外汇结汇;担保人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时,不受其“投注差”限制。

对于贷款行是其他金融机构的,境外机构可以根据外汇担保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履约;金融机构收到的履约外汇不得兑换为人民币,待将来适当时机通过购买人民币营运资金统一解决;各分局在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适当处罚后,对于债务人在担保人履约后产生的对外债务,不论其是否在“投注差”以内,各分局可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

四、关于执行日期

《通知》规定,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在外汇担保合同签订日、人民币贷款合同生效日、提款日三者不一致时,以外汇担保合同签订日为准。

五、关于境外机构保证项下外汇贷款

2005年4月1日后,境内金融机构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可以参照《通知》关于境外机构担保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可以接受境外机构和境外自然人提供的担保,但债务人需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或有债务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审核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投注差”的有关规定,即该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贷款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或有债务登记手续。境外机构代为履约后,各分局可为已经办理了或有债务登记的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债务人事前未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或有债务登记手续的,或不符合规定未予办理登记手续的,在境外机构代为履约后,被担保人不得擅自对外还本付息。 外汇局将对境内违规企业和违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后,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境外机构履约偿付的外汇均不得结汇。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