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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某在本村土地上滥伐速成杨行为如何定性/商勇

时间:2024-06-16 13:38: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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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某在本村土地上滥伐速成杨行为如何定性

商勇、陈新利


【案情】
2003年1月某村委会将本村800亩土地发包给了本村村民王某,同时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15年,每亩为40元。2004年4月13日,张某为了争回村委会发包出去土地的使用权,组织多人将王某种植在承包土地上的3326棵速成杨毁掉。
【争议】
在对本案张某行为的定性问题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 张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2、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 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要想确定张某行为的性质,必须明确与其行为最相近的几种罪名的含义及相互间的区别。与其行为最相近的几种罪名有滥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三种。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且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本单位所有或经管的林木以及对本人所有的林木进行滥伐,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无证采伐;二是有证但不按许可证要求任意采伐。滥伐的对象,对单位而言,一般限于本单位所有及经营的林木。不属于行为人所有或经管的林木,在经所有人或经管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滥伐的对象。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显著标志。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毁坏公私财物,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毁灭;其二是损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财产利益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在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环节中的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个人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构成本罪,首先必须要有破坏行为。其次,破坏的对象必须是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对象以及销售渠道等。破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设备或者非用于生产经营的对象,不构成本罪。
滥伐林木罪是对本单位所有或经管的林木以及对本人所有的林木进行滥伐,数量较大的行为才能构成。而本案中,张某毁坏的是王某种植、经管并直接受益的林木,并非被告人所有或经管,被毁坏的林木不属于滥伐林木罪所侵犯的对象,故不够成滥伐林木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刑法另有规定以外的各种财物。而后者则必须是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公私财物,如设备、工具等。结合本案,张某毁坏的是王某刚刚种植的速成杨幼苗,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故基于以上原因,可以排除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可能性。
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所谓“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逃避劳动、谋求私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等目的。那么如何对“谋求私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进行理解呢?笔者认为,对“谋求私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应理解为其行为所追求的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其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受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被告人行为追求的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则成为对本案被告人行为定性的关键问题。结合本案,张某等人是为了争回被村委会发包出去的土地。而村委会与王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已有1年多的时间,且王某已在该土地上种植了大量的速成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第2款规定,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张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村委会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可根据现行市场通常价格对承包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予以适当调整。因近年来土地价格上涨,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价格应上调一定的幅度。既然村委会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会被确认无效或者解除,王某就享有该承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和在该承包土地上种植的速成杨的所有权。虽然土地是归被告人张某等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他们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但他们是为了达到要回土地的目的,而其所追求的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非法利益, 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对张某的犯罪行为应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法院
电话:0546-2568129
邮编:25750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无锡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城建发展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增强调控管理能力,确保城建资金收支平衡和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发展基金是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运作机制,“借、用、管、还”有机统一,多渠道筹集用于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运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建发展基金在筹集和使用中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中管理、提高效率原则。通过城建发展基金的建立,将可用于城市建设的各类资金集中管理,利用投融资的杠杆作用,进一步做大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城建资金需求。
(二)适度负债、控制风险原则。城建发展基金规模及其发展预期与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规模互为匹配,坚持科学、适度负债,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促进投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
(三)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原则。城建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分来源和性质,均执行统一的基金管理办法,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发生规定用途以外的支出。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城建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城建资金扣除维护等硬性支出后的节余部分;
(二)财政预算内增加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可集中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四)土地出让金市级政府净收益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五)国有资产收益中政府批准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六)与城市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
(七)新开征或新增加的有关税费收入可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八)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发展的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 市财政局设立“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专户,定期将来源范围内的各类资金统一纳入专户。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城建发展基金的用途:
(一)政府性城建负债的融资担保和还本付息;
(二)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建设;
(三)对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主体资本金注入或项目资金补助;
(四)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用途。
第七条 城建发展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主体提出使用申请,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主体优先安排使用。
第八条 申请使用城建发展基金必须根据具体用途提交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拨付给需要使用资金的投融资主体。

第四章 基金的监管
第九条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城建发展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应从各自职能出发,主动加强对投融资工作的配合和监管,对投融资主体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债务管理、项目管理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督和考核,全面把握城建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应规范资金管理制度,对城建发展基金的使用要落实“专人、专户、专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城建发展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财政、审计部门应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必要时停止拨付有关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乡电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基础电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基础电信设施包括:各类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道路、桥梁、隧道预埋电信管线;设置电信局(站)及交接箱等房屋用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道路、桥梁、隧道等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涉及基础电信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中,应将电信、电视管线建设纳人总体规则和基本建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实施工程建设前,应当与电信、电视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商定电信和电视管线的预留或预埋等事宜。
  各级电信、电视主管部门应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给予有关建设单位支持与配合,保证电信管线建设与城乡其他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城乡规划和建设,应根据本区域电信网络建设的总体布局、实际需要和未来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电信局站(址),其建筑面积按覆盖面一般不应少于60平方米。局站建设费用由电信经营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划以及电信、电视部门的规划与要求,严格执行管网设计施工图纸,未经规划和电信、电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改变设计要求。

  第八条 应当设置预设电信管线的各类建筑物内设管线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纳入该建设项目预算。

  第九条 不按规划要求或设计标准设置电信、电视管线施工并造成后果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仕承担经济责任。属于管理失职或偷二减料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电信管线施工质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并吸收电信、电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责任段落划分:
  (一)建筑物内必须预留电信、电视管线;
  (二)独立建设的小区内至电信经营单仕的公共交接箱(局、站)应预埋电信管线;
  (三)独立建筑物外3米处应设置管道入孔井。
  公共交接箱局、站为责任交接点。交接点至建筑物的电信管线建设由建设单仕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公共交接点至电信单位交换机部分由有经营权的电信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电信管线工程、建筑物内设电信管线、小区内地下电信管线及管道内的电缆可交付使用,其产权全部移交电信部门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基础电信设施建设,应遵守城镇总体规划,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电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