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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物品与证据种类的划分/奚玮

时间:2024-07-05 09:5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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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物品与证据种类的划分

奚玮
(安徽师范大学 法律系,安徽 芜湖 241000)

关键词:物品;载体;证据种类
摘 要:物品因与案件事实联系的角度不同而以不同的方式对案件事实起着证明作用,从而以其为载体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也就都有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种类存在的必要性。

无论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行政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空间,都必然要触动、影响或者改变客观外界,在客观外界留下“印记”。这些‘印记’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留在人们的记忆之中,一是“印刻”在物品之上。
物品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如果某物品与案件事实不存在任何联系,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那么它就不是该案的证据。也就是说,物品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才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物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方面的,并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特征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所以以物品为载体的证据种类也是多样化的,如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等。然而,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有些人不能正确理解物品对物证、书证、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种类的特有意义,从而导致对物证的概念争论不休,对物证与书证的划分标准也莫衷一是,甚至有人主张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种类。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最近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稿,在分则的证据种类中只规定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5种,而没有规定物证和勘验笔录。
有观点认为,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它待证事实的实物和痕迹。[1] 另一种类似的观点认为,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2]这种关于物证的定义虽然指出了物证的表现形式,即物品、实物或者痕迹,但其外延过宽,实际上是指以物品作为待证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即实物证据。根据这种定义,凡是以物品的形态表现出来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均属于物证的范畴,不但包括通常所说的物证,而且包括书证。其实,与案件事实存在着某种联系的物品可以产生多种证据种类,也并非所有的物品都能够作为物证使用。物证作为一个独立种类的诉讼证据,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同其它种类的证据存在着区别。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主要是通过物品的存在、外部特征或物质属性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例如,指纹、足迹、工具、痕迹等,是以它们存在于犯罪现场而对案件事实发挥证明作用;对匿名信书写人的认定,是通过匿名信的字迹特征来进行的;对毒品、毒物等是以它们的物质属性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书证是以其中所记载或蕴涵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同案件事实存在联系的某物品是以其上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则该物品为书证。物品对书证来说,只是一种必要的载体。与此相反,物证没有思想内容,物品本身就是证据。倘若某物品一方面以其外部特征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另一方面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对案件事实也起证明作用,那么,这一物品既是物证又是书证。例如,对一份匿名的敲诈勒索信,当它以其上的字迹特征来证明谁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它是物证;当它以其文字内容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了敲诈勒索罪的时候,它是书证。书证的本质特征在于以载体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这也是书证区别于物证的根本所在。“书证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其证明作用的来源,而表现其证明作用的外在形式、证明方法等只是书证的外部特征。”[3]一般来说,书证都具有书面形式,大都书写在纸张上,但也不完全如此。除纸张以外,其它物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形等若表达了一定的意思,且该意思表示能证明某些案件事实,那么这些物品也属于书证。如路边竖立的禁止车辆左拐弯的交通标志;地面上用石头、树枝等摆成的求教信号;在地面、墙壁上刻划的诽谤文字;打上 序号的发动机部件等,由于它们也是用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也属于书证。虽具有书面形式,但却以其存在、所处位置、外部特征等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则属于物证而不是书证。只有当书面材料包含有与案件有关的,该信息内容可以被人们所认识和理解的时候,它才能成为书证。如果书证所记载的内容不表达任何思想或意思,就不能作为书证,譬如一个人乱写乱涂的材料,或一个人只为练字而模仿字帖所写的文字材料,都不可作为书证。另外,这里的记载,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应从其书面的整体内容来分析。有时犯罪分子把应表达的意思在字面上不写出来,表达的反倒是那些未写出来的字意。因此,“简单地把书证的外在表现形式限定为书面文字记载的材料是错误的,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以纸张为外在表现形式的书面材料等同于书证也是不正确的。书证与物证的划分标准是证据起证明作用的方式,而不是证据的形式。”[4]
有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只是记录勘验检查和鉴定物证活动的文字材料,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所反映的还是物证的证据力。 [5] 从鉴定结论的内容来看,它包括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上出现的某些专门性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判断,因此把鉴定结论与书证、物证等又同时作为同一序列的证据种类是不妥当的。[6]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是记录鉴定和勘验检查物品活动的文字资料,而不是记录鉴定和勘验检查物证活动的文字资料。也就是说,鉴定和勘验检查的对象是物品而不是物证。鉴定结论是通过鉴定人对有关物品的属性进行检测、分析、鉴别后得出的判断性意见作为表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不仅仅是对作为鉴定对象的物品的客观描述。尽管鉴定结论的对象与物证的载体可能为同一物品,但其内容与作用完全不同。因此,鉴定结论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物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物证的表现形式。将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归属于物证范畴,也是将物品与物证混为一谈的结果。其实,能成为物证的只是物品的外形及位置变化等外部特征,如物品的数量、体积、颜色、状态等,而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物品还有其它方面的特征,如同其它物品的联系等,必须依赖和借助人的因素才能使其发挥证据效力。某些物品、文件或痕迹,只有依靠鉴定结论才能确认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在于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符合事实和科学的结论。鉴定人绝对不能对鉴定对象只作客观描述,不进行分析判断形成结论。另外,物证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只是一种静态的反映,它所能直接证明的只能是案件事实的某些片段或某一个方面的情况,而鉴定结论是建立在科学技术手段之上的一种判断,尽管鉴定的对象是某种物品,但鉴定人是运用科技手段,对静态的物品进行分析,去伪存真后得出的,也就是说,案件事实在此是一种动态的反映,是一种积极的反映。正是因为对案件事实证明的方式不同,鉴定结论才成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加以规定,既符合证据的客观实际情况,又有充分的科学道理,对证据法来讲是大有裨益的。
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人员行使职权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直接观察、检查所作的如实记录,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证明方式,在于通过对有关物品、场所进行观察、检查后所作的如实记录,证明许多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勘验检查笔录并不是物证本身,也不能代替物证。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它所反映的不仅仅是单个的物证,而往往可以对现场存在的痕迹、物品、书面材料、尸体等一系列证据材料作出综合的反映,证据材料之间存在或形成的具体环境、条件及相互关系等,都可以用文字、绘图、摄影摄像、模型等形式加以固定并反映出来,因而具有综合证明作用,体现了一种具有综合证明力的证据形式和来源。所以,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证明方式决定了其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
参考文献:
[1] 刘金友.证据理论与实务[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72
[2] 樊崇义.证据学[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56
[3] [4] 江伟.证据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27
[5] 裴苍龄.证据法学新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56
[6] 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64

(载《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7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7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税函〔2007〕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结合2007年海关进出口税则(10位码电子版),税务总局编制了200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版本号20070301A),现予下发,供各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使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注意接收,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升级包(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9.0,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7.0)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未经税务总局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浙建设〔2006〕24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决定》(市委〔2009〕3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示范、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绿色(低碳)建筑示范等项目(统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
  二、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指导和管理,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具体负责各项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协调和配合。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采用列入部、省节能技术公告的成套技术与产品,并根据工程实际满足下列应用要求:
  (一)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1.采用新型节能墙体、围护结构体系、节能门窗以及在建筑遮阳、屋面和楼梯间等方面使用节能技术与产品;
  2.采用建筑空调、建筑照明系统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3.采用适合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用能系统使用的先进技术与产品。
  (二)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示范项目。
  采用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和能耗监测先进技术与产品。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采用太阳能光热和光电、地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中的至少一项。
  (四)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
   采用“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绿色(低碳)建筑技术。
  四、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条件
  (一)新建、扩建的单体工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二)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专篇应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具有经济可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应用创新点。
  (三)工程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且经市新型墙材办备案。
  (四)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和能耗监测装置。
  五、申报资料
  (一)示范项目申报书;
  (二)施工图审查文件和节能专篇(含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建筑节能施工方案);
  (三)主要应用技术和产品的相关资料;
  (四)新墙材的相关证明。
  六、申报立项程序
  (一)申报和初审。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后15日内,向市建筑节能办提出申请,市建筑节能办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评审。
  (二)立项公布。评审通过的工程,列入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由市建筑节能办予以公布。
  七、项目监管
  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建筑节能办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在工程主体结顶和脚手架拆除前,由市建筑节能办会同市质安监总站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工程中相关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情况。
  八、项目验收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市建筑节能办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市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九、验收评估资料
  (一)验收评估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三)示范工程节能实施总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节能工程实施总结(含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内容);
  2.建筑节能工程变更情况说明;
  3.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报告;
  4.节能效果分析与性能评价及经济效益分析;
  5.第三方建筑节能检测报告。
  十、市建筑节能办对通过验收评估并已完成工程竣工备案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予以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示范工程颁发“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并在《杭州日报》上公布。
  十一、创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是杭州市建设工程评优的基本条件之一。申报国家、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在市级项目中择优推荐。
  十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后,一年内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进行施工的项目(经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
  (二)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未申请示范工程节能验收评估的项目;
  (三)实施后未达到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
  十三、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3元/平方米的奖励;对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4元/平方米的奖励;对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6元/平方米的奖励。同一项目获各等级示范工程称号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四、本办法由市建筑节能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